我们的方案是改的设计理念,不是条款。所谓理念,就是红白球的关系的重新定位,由敌我关系改为对抗关系(回复到日本人改造槌球前的槌球的规定那样)即可以打对方球但不可让其出界成为死球。如果承认了这个理念,就不会对造成对方球出界的手段——闪带出界的技术被放弃不用而惋惜。实际上,这样改后,不是整个闪带技术被废弃,废弃的只是让对方球出界的那一部分,在界内的闪带,需要更高的闪带技术,要让靶球、弹球都只是移位而又都不出界,那是要求更高了。技术高了,就更精踩了,更有观赏性了。练好了界内闪带技术,再去做闪带出界,那就是“小儿科”了,太容易了。例,待进二门的①球在门前撞击已过二门的③球,可用 球闪顶已进三门的④球,③落位三门前,④落位三门后接应③,或③落二门后接应自球进二门,如果①不用③顶④,也不撞击④球,④球将撞柱得分,若撞击、闪送④,不仅费时,还因④的位置决定,撞击4球后,自球就不能进二门,这很不划算的(分时制省时间十分重要)。所以,这不仅是适合康乐比赛,更适合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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