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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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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7-5-20 18:27 编辑
完全赞同关键老师对该案例的分析、判罚及对各球的处理方法。
下面对关键老师的关于此案例的解释性说明文字,也就是关于暂时移开球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但是,话要说回来,从理解的角度讲,规则中所指这一临时移开的球是不能影响后一个球的闪击,若影响了怎么办?规则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应将B球再次移开”。因此,除2号击球员操作有误外(即不应将临时移开的④球放在⑦球闪击路线上);裁判员也有问题(即明明看见④球的位置会阻挡⑦球的闪击路线,应立即上前再次移开④球)。
所以,只要正确理解规则,这一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暂时移开球有三种情况:
A.影响过一门的球;
B.影响击球(包括闪击)的界外球;
C.撞击后与自球接触的多个他球中待以后闪击的球(因为该球影响对他球的闪击)。
A、B两种情况暂时移开球都需要击球员申请,由裁判员暂时移开球。C种情况则是由击球员自己直接暂时移开球(通常需要裁判员预先确认球的接触状态)。这样规定的初衷可能是:因为裁判员并不知道击球员的闪击球顺序,所以不知道要暂时移开哪个球,为了减少裁判用时,规则把暂时移开球的的权利赋予了击球员。个人认为,这一规定造成了权利的滥用,因为除了捡拾球,击球员是不能够触动场上有效球的,另外,这一规定也造成了暂时移开球行为人的混乱,所以这一规定是欠妥当的。
规则为什么要有“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应将B球再次移开”的规定?
同样是在闪击过程中,第一次暂时移开球,由击球员操作,再次暂时移开球却要裁判员操作。为什么呢?因为当击球员捡拾被闪击球,发现自己已经暂时移开的待以后闪击的球影响闪击(或者影响闪击击球、站位,或者影响被闪击球的运动方向)时,自己已经失去了再次暂时移开球的权利,因为他如果再次暂时移开球,就会造成“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犯规,所以只好把再次移开球的权利交给了裁判员。规则在这个规定里也存在一个瑕疵,那就是没有说明裁判员“再次移开”球需要击球员申请。这就造成了击球员的不当行为,却要裁判员来负责,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如何使得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更完善、合理,留待网友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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