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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洛阳老关 对规则文字推敲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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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21: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老关,有声望的基层门球裁判员,对裁判工作论著很多,常见于《门球之苑》和本网。
他在我的《新规编者怎样自圆其说!》发表了关于规则文字推敲的帖子,我将它转帖到这里,盼能引起网友关注,参加讨论。
     这是我2015年上半年对2011规则修改及文字斟酌的意见,与广大球友共商。
1、规则原文:5页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存在争议:带状比赛线不准确,施工也麻烦;线状比赛线才是发展方向,建议提倡以线为边。若以不同颜色的草坪直接相互衔接,构成比赛区、限制区、和开球区的边界线,则更加清晰明确。
修改后的文字表述: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限制区在比赛区外50至100厘米。

2、规则原文:10页教练员职责(二)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
存在问题与争议:“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后,教练员的标志也要同时换带,更应该报告执场裁判知晓。以防被误解为多人指挥。教练员是负责球队平时技术训练的,指挥员是比赛中调兵遣将,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同时,换带指挥标志并报告执场裁判。排兵布阵的,建议将教练员改称“指挥员”比较合适。
修改后表述: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同时,换带指挥标志并报告执场裁判。

3、规则原文:11页 四、服装
存在问题与争议:用“服装”作为第四款的题目,不能涵盖其内容中的“号码标志”和教练、队长佩戴的标识与徽章。建议修改题目表述。
修改后的表述:四、服装与标帜

4、规则原文:14页(二)替换犯规.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存在问题与争议:替换犯规的量罚与处理表述不明确。其一,“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这种表述难于理解,是指该球当时的(全部)分值?还是指犯规(期间)时段的得分呢?其二、取消得分后下轮该球应从那个成绩状态进入比赛呢?不明确。替换犯规后,自球位置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在规则中都没有说明。使得各地出现多种版本的解释,裁判执裁缺乏依据和操作性。靠专家老师的解释,同样缺乏规则的依据,建议明确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表述: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比赛行为无效,将被移动的球恢复到犯规前的位置,自球拿出界外,取消替换犯规时段的得分,下轮该球从取消得分后的成绩状态入场比赛。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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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5、16页,同分决胜        
问题与争议:同分决胜分两轮比赛时间太长,建议直接进行一对一的比赛。        

6、17页、取消比赛资格
问题与争议:对故意打假球、放水的球队,规则、裁判法中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明知打假球放水,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对这种违犯体育道德的行为,规则应予以制止或处理,使其与相关球队不能获利。        
就如何修改,本人尚无成熟修改意见。欢迎球友提出建议。

7、18页  击球员及击球权        
问题与争议:现在我们执行进一门时允许放弃,其他时段不允许放弃击球,若放弃击球,裁判员不予批准,要按10秒计时处理;但是,裁判员执行这样的操作,在2011规则中却找不到相关依据。到底允许放弃还是不允许?建议规则写出执裁依据。建议:不得放弃闪击权。

8、18页  二、超时(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问题与争议:规则本意是说10秒内必须击打自球,或10秒内球槌要闪打下去,此后就不再计算10秒。但由于“完成闪击”与“闪击完成”近似,使得很多人就曲解为:完成闪击就是闪击完成,即:10秒内必须闪击过程结束踩球的脚抬起来,否则应判犯规。
建议删除原文中的“完成“二字,使表述更加准确,减少争议。        
修改为:(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

9、18页二、超时,10秒的计时始于:2、闪击权产生时;3、续击权产生时。
问题与争议:        准确定义“闪击权”和“续击权”产生的具体时机,有利于规则的遥相呼应。比如:“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等,这就有人说,只要闪击完成脚抬起来,就算闪击完成,不管被闪击的球停稳与否,即获得了续击权,据此,球不停稳也可以击球。而规则的本意是要等被闪击的球停稳、出界或者中柱得分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建议把闪击权产生、续击权产生的定义更加具体。这样,还能有效解决某些人在闪击成功后,踩球的脚迟迟不抬起来的理论依据。        
修改为:闪击权产生时(成功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均在场内停稳)。
续击权产生时(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稳;被闪击的球出界、中柱得分或在场内停稳后;即场内没有有效移动的球。)。

10、20页(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问题与争议:2011规则把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或球门柱时,造成与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视为无效移动需回复原位的规定,带来了其他不好处理的问题,比如:有效移动球碰柱后造成贴柱球移动离开,而有效移动的球恰巧又占据了贴柱球的位置时,就不好处理。同时此规定也违反一般的动力传递原理。
建议修改表述:人与球槌碰柱,移动无效,恢复原位不犯规。有效移动的球碰柱,移动有效。

点评

5,同分决胜,新规已解决,即后续两号比进一门、二门,很快,很合理。 6,全程可放弃 击球, 新规已确定,但闪击阶段放弃问题 还要有细节。 7,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击球。更清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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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11、21页(七)说明闪击过程中捡球时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问题与争议:说明中只列举了两条无效移动的例子,我觉得:闪击过程中,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其性质亦属无效,应列入闪击过程中无效移动说明中去。这非常必要,由于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移动没有列入无效移动的内容,由此而引发相关问题的争议不断出现。比如:撞击后,自球与另一个未被撞击的他球距离很近,在闪击被撞击的他球时,由于闪击的作用力,自球在脚下有稍许的移动,触及了附近静止的他球,若按无效移动来推理,应该不算犯规,若不按无效移动推理,应判触球犯规。为了统一认识,减少争议,建议将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移动,增写在无效移动的内容里。        
修改为:(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

12、21页(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说明:⊙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问题与争议:由于地形原因造成静止球产生的无效移动,不应只限制在开球区内,场地内由于地形原因造成了静止球移动时,也属于无效移动;所以在表述时,“由于开球区地形的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为无效移动的限制性、地域限制性太强,不利于裁判员的临场执裁,建议增加(场区)两个字,使表述宽泛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修改为:⊙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场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13、22页二开球(一)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问题与争议:开球时,自球压在了边线的外沿还是内沿?击球员击打后现场即刻消失,经常为此发生争议,为了减少争议,便于观察和理解,不如规定:进一门放置在开球内的自球,四周都不允许沾任何边线;这样大家都看的清楚,容易掌握和操作。        
修改为:图例说明:无论开球区区域线和边线是带状的还是线状的,放置的自球都不允许与其接触。

14、23页 三、续击权(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问题与争议:以闪击完成为双杆球的判定标准,时机似乎稍早了点,应以击球员获得续击权后,作为打成双杆球的判定标准更趋合理。另外,每场比赛每队使用双杆球的数量以1次为宜,两个多了。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一次双杆球(以获得续击权为判定标准)

15、24页 击球犯规(二)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问题与争议:在这里,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他球时,按原文的处理规定是将他球放回原位;存在的问题是:移动中的他球,其原位在哪里?这种表述不准确,应予修改。        
修改为: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在触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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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2: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4 11:54 编辑

我的评论:

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限制区在比赛区外50至100厘米。
赞成,在《 建议新建人造草坪门球场可以不必安装色带》有较多的讨论,都是支持的。
但在行文上要保留天然草,沙土地的球场上使用“带”。建议加上,“如果必须用带显示界线,则带宽为1到5厘米,一律以外沿为准。”
2,指挥员问题。
    首先,规则只对赛场上的裁判和参赛双方的行为规范,赛前赛后的其他事是不管的,所以参赛资格,赛前会议,裁判长,仲裁,循环赛排名领队,后勤都没有涉及。而裁判员只看有号码的,有标牌的, 其他人是一概不认的。所以谁是正教练,谁被指定替代教练都不必管,只要挂牌为教练的,要和裁判说话,就要搭理他,对没有挂牌的任何人,裁判无需回答。据此,只要规定场上每队有一名教练即可。
3,服装和标志问题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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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17: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1-3 21:48
5、16页,同分决胜        
问题与争议:同分决胜分两轮比赛时间太长,建议直接进行一对一的比赛。        ...

5,同分决胜,新规已解决,即后续两号比进一门、二门,很快,很合理。
6,全程可放弃 击球, 新规已确定,但闪击阶段放弃问题 还要有细节。
7,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击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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