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闪击过程起止点:根据规则16-2(p29):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带来问题多多,讨论如下: 一、起点问题, 1,如果一次撞击两个他球,按此定义,就是在场上球停止之后 “同时进入对两个球的闪击阶段”,而这正是闪击犯规的第8项:“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规则自己矛盾了。 2,引起不必要的,也是说不清楚的 “整体闪击”和“单球闪击”的争论。 3,如过撞击并球停之后,我根本没有做任何有关的闪击动作(即没有开始闪击的第一个行为--拾球),但是犯规了,例如超时,触静止球,自球一律要按闪击过程内规定判罚,充军到界外。太霸道了吧。
所以我以为闪击过程的起点应为:“闪击过程是指从捡拾被撞他球开始,....” 这样上面的三个问题都彻底解决! 不会同时进入对多个他球闪击, 闪击第一个他球后未捡拾第二他球,就不算在闪击过程里。没有了“整体闪击”问题, 没有闪击动作就不算进入闪击过程,讲理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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