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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07: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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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5-10 07:47 编辑
2011规则笫六章笫九条第一项击球员及击球权之(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三)击球权结束后,该球员立即退场。
从以上两点有充分理由表明:“球未停稳是不能呼号的,理由有下:
1:球未停稳之前,是没有理据证明该球无撞击、无过门、无出界、无撞柱的,更不能在球未停稳前说击球员不可能犯规。有人以为“球已在门外过”或“球速在中场这样慢了”,是可预测的。但请问:如果球在边线上滚动呢?或边线上有其他球呢?这是不能由裁判员主观推测的,推测是不能成理据的。
2:说球可推测,但在球未停稳前,击球权未结束前,你又能推测这个击球员不会犯规吗?更不能。
以上两个推测都是不能保证的,不能保证就不具理据,不具理据就不能在球未停时呼号了。
3:在“四无”与“击球员不犯规”情况下,击球权才结束,也就是说,球未停稳时他还是个击球员,在未犯规时他还是有击球权的,你不能在“球未停稳时”,在“未犯规时”,预先剥夺他的击球权与击球员身份。
4:如用推测来证明球不可能有“四无”的话,那么球在未停稳时击球、捡球是不应判犯规的,因为击球员和裁判员都可推测是“四无”的,行吗?同样,用推测来判断也是不行的。
以上规则所写,以及所举的例子,所讲的道理,都不难明白,球不停稳呼号是不合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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