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说:“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裁判法 说 “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 “9秒”、“10秒”,报时结束后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两者有没有矛盾?当然有,裁判法说的“必须”,规则没有说,为什么不说?我们不能说此事不需要在规则里说吧,我们也不能说这是规则的疏忽吧, 于是引出了如和看待两者的关系问题。
我的《超时了,裁判报时延误了3秒》 对这个问题亮出了观点。抄如下:
我的主贴:
裁判已经发现超时,但是他还没有报秒,此时裁判应当如何纠正自己的失误?
1, 开始呼8秒,9秒,10秒, 超时! 延长了击球时间3秒,对另一方不公正。
2,立刻宣布超时! 有人批评:没报秒裁判无权宣布超时。
我的跟帖:
所有参与者都不赞成当裁判员发现10秒已到,读秒还没有开始时只能再耽误3秒,才能宣判。
我不赞成这个做法我以为按规则10秒已到就应该报超时,这才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主张一定要先报秒才可以判超时的根据是裁判法,规则里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就涉及规则和裁判法的效力问题。
(裁判员不存在犯规问题所以下面把裁判员不按规则办称“违规”,同样裁判员不按规则办是“违法”。)
1,规则和法有矛盾或不同时听谁的?当然是听规则的,因为“裁判法”其实是“裁判方法”的简称,(和国际规则配套的是“Guide for Referees”,直译为“裁判员工作指导",台湾译为“裁判实施要领”。)所以规则是根本,法是兑现规则的方法。
2,规则条文没有引用裁判法的地方,而 “法” 则经常说根据规则哪条哪款。也是说明“法” 要服从“规则”。
3,实际问题中处处可见“法”的规定都是推荐性的,是按它规定做“为好”,队员不能说裁判的工作没有按“法”来办的宣判就无效。例如,甲乙裁配合关系混乱,宣判照样有效。手指示数错误,宣判也有效,裁判法里有指导“裁决和处理”的方法汇总,但是有争议时,还是要拿规则说话。
4,经过多次的修订,两者的关系更加明确,原来有一些应属于规则的内容,现在都挪到规则里,例如指出什么是界内的图,(规则图6)原来在裁判法里,现在挪到规则里。但是报秒没有写到规则里。
综上所说,
超时 首先要按规则办,到了时间就应当宣判,没有报秒是裁判工作的瑕疵,10秒已到不判超时是“违规”,而没有报秒是“违法” 孰轻孰重是明显的。
多数人理解的必须先报秒的做法带来的问题有:
1,本来想拖时者要小心翼翼,怕裁判员宣判超时,如果必须先报8秒,击球员要拖时很方便,只要等候8秒报时出现,再击球就可以了。大大方便拖时战术的实施。
2,裁判一有疏忽,就没有办法判超时。因为当裁判认定超时时,只能等三秒后宣判!
3, 裁判的不及时,就多送给击球员3秒时间,是另一方吃亏更大。超时战术又加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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