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有二级裁判证,却很少参与裁判的实践,2015规则依然是我的所爱,因为它指导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下面的材料业内之人一看便知出自行家之手,但是我学习之后,感到很实用,故愿意提供给网友学习参考,仅此而已。----花甲子 《2015规则》解读 (五) 本期解读第12~14个问题。 十二、关于确认和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问题 修规组在讨论时,收集到各地 “关于确认事项”问题的反映,即在执行《2011规则》中的“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罚”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 其实,《2011规则》中的“据实判定”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执行起来为什么会发生矛盾呢?究其原因还是理解上的问题。即有人错误地认为,“据实”,不能全由裁判员说了算。比如,笔者在一次全国比赛中就看到过这样一件事,某球员自认为从门后方向过来的自球是门前球,没让裁判员确认就击球过门,而裁判员认定此球的投影压在球门线上,属于门后球,没有宣判过门得分。球队说裁判员没有据实判罚,矛盾由此产生。 新规则强调,执裁要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对事实的认定不得询问,就是要进一步树立裁判员权威,即由裁判员说了算(当然裁判员要据实判罚),否则就会没完没了。总之,新、旧规则在制定“确认”的问题上其实没有大的改变,只是说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由裁判员说了算,希望球队服从裁判,不去干扰。 关于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新、旧规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2015规则》与《2011规则》相比较,前一句保持不变,而后一句修改为: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十三、关于增设“10秒计时员”的问题 门球运动在我国开展30多年,主要对象是老年群体,其定位也属于群众体育的范畴,即以健康休闲和愉悦身心为宗旨。但是,随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不少年轻的同志介入进来,。加之我国不少门球赛事的奖金数量增多,对于这些竞技参与者来说,现有的10秒计时方式(由裁判员默计)一直受到质疑,要求改革计时方式,使之准确、公开、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适应门球的这种需求,减少目前“10秒”计时随意性而引发的争议。经过研究,在这次新规附则中增加“根据比赛需要,可增设10秒计时员”的规定。 此外,这次新规中增加了对10秒起、止点的详细说明,即(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起至该号击球时止;(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球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止;(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这样一来,既有利于裁判员操作,也便于大家共同监督。 关于设置“10秒计时员”的操作问题,最理想的方法当然是设置一块大屏幕,并按规则规定,将击球员的每一个10秒起点、止点的时间都显示在上面,让全场观众一目了然,另一种办法是设专人按秒表,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需要有熟悉规则的人操作。即在10秒超时时,应由大屏幕播报,或10秒计时员宣告(包括提示8秒、9秒)。但是,专职计时员只是负责计时和提示、宣告,其并没有宣判权,当宣告“10秒”后,应由裁判(一般为甲裁)来宣判超时犯规。 设立10秒专职计时员,会使比赛变得激烈精彩,从而增强比赛的观赏性。但此事不适用以康乐为主的老年人比赛。今年的中国门球联赛采用在每场比赛最后10分钟开始计10秒,收到较好的效果。大家反映,比赛节奏明显加快,观赏性更强了。 十四、出现特殊情况的判罚及简化条款的说明: 自1985年我国诞生第一部门球规则起,就以国际规则为蓝本。但实践也告诉我们,照抄照搬并不适应国情,需要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做些调整,才能适应我国门球的发展需要。所以,从1990年起,我们就在国际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如,针对不准跨越击球方向线的规定,我国坚持“中国式跨打”;随后,针对进一门放弃过多现象,规定了“三杆不过门取消其比赛资格”;此后,限制双杆球次数、得分不封顶、闪击犯规不分阶段、只允许一人指挥、平分决胜等规定应运而生。尽管我们的规则与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已有明显差别,但总的原则没有背离国际规则的大框架,即门球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也没有影响到我国与境外的比赛与交流。 基于此,在这次修规中对一些“百年不遇”的特殊情况,原则上按国际规则执行,不再另搞一套,。否则会使我们与国际规则不同之处太多。此外,对旧规则中有重复表述的条款等问题,也一并作了修改。主要内容有: 1、连续进一门、二门得分问题。即开球时,球碰到一门右柱后折射直接进了二门,问二门是否得分?从进一门后自球为有效移动的理论来说,二门得分也有其道理。但如果承认一门、二门均得分,就应该有2次续击权,这与规则中获得双杆的概念不同,会让规则越弄越复杂。我国代表曾就此咨询过国际门联技术专家,得到明确地答复:二门不得分。既然有出处,那就照此执行吧。 2、闪击犯规之一。即如果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此后若续击就是重复撞击。所以,规则(含国际规则)将未发生的犯规提前来处理。可是,《2015规则》是允许“放弃续击”的,所以有人认为此条可以去除,即若发生情况时,选择放弃续击,就不犯规了吗?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考虑到不拉大差距的因素,我们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 3、“贴柱球”(指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被另一个已过三门的球反向撞柱(该球得分),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不得分。为什么呢?首先,从球性来讲,未过三门的球碰柱,因该球仍处于有效移动中,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有效移动,所以“贴柱球”得分;反之,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该球即刻成“死球”,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不得分。其次,从规则上讲“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该贴柱球得分”同时规定“球撞中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请注意,规则用词中“碰柱”与“撞柱”的区别。显然,“碰柱”是指未过三门的球,“撞柱”则是指已过三门的球。 4、精简重复内容。为贯彻“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的原则,在这次修规中,对规则中多次出现的内容,予以了删减。 如,新规则中教练员职责中去掉了“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的内容。为什么呢?因为在“队员替换”中已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教练员职责中已经有“比赛中担任指挥”,而“决定替换”,只是“指挥”的一部分,即“指挥”权力涵盖了“替换”职责(说句大白话:你手握指挥权,还不能替换队员吗?)。这一修改也是参照其它球类项目规则中教练员的职责,即“替换”一事不在教练员职责中体现。 再如,第六章第九条的“超时”中,已经出现了续击权的相关定义,即续击权为 “球进门后停稳,或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所以,在同一章节的第十二条“击球”、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对续击权再表述时,不再重复提及。 5、闪击10厘米的问题。闪击不足10厘米为闪击犯规,是门球规则一贯的规定。原因:一是不能自造“眼睛球”打双杆(目前已无意义);二是闪击成功的判定标准(否则无法识别)。但是,在向比赛线外及中柱闪击时,由于被闪他球出界或撞柱后成为“死球”,自、他球已经分离,不存在不足10厘米的问题。所以,门球规则历来都有向比赛线外和向中柱闪击时,不受10厘米限制的规则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