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竞赛规则
(2011)
第一章 场地和器材
第一条 场 地
一、门球场地(图1)
(一)门球场地为长方形,分为比赛区(通称场内)和限制区,地面要求平整,无任何障碍物。
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5厘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2.限制区为比赛区外侧0.5~1米范围的区域,由带状限制线的外沿圈定。
(二)比赛线(通称边线)带宽1~5厘米,限制线与边线平行,带宽1~5厘米。
说明:
●线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三)边线构成4个角,以开球区为准,按逆时针方向依次称为第一角、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简称一角、二角、三角、四角)。
(四)一角与二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一线;二角与三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二线;三角与四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三线;四角与一角之间的边线为第四线(简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
(五)开球区为长方形,两条长边和四线、限制线外沿重合,两条短边垂直于四线,其垂点分别距离一线1米、3米。
说明:
●开球区区域线与边线设置标准相同。
二、球门(图2)
(一)球门由直径为1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制成,有两个直角,形状为“┏┓”形。球门垂直固定在地面上,其横梁下沿距地面19厘米、两门柱内宽22厘米。
(二)门球场设3个球门,分别为第一门、第二门、第三门(简称一门、二门、三门),两球门柱后沿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3个球门在比赛场上的位置如下:
1.一门位置: 球门线与四线平行,距四线外沿的距离为4米,其中心点距一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2.二门位置: 球门线与一线平行,距一线外沿的距离为12米,其中心点距二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3.三门位置:球门线与三线平行,距三线外沿的距离为10米,其中心点距四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说明:
●一门的位置也可由比赛组委会酌情决定,其球门线距四线外沿的距离允许略小于4米。
●球门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三)每个球门正上方可设球门号码标志,标志宽不得超过3厘米,长不得超过10厘米。
三、中柱(图2)
中柱为直径2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垂直固定于场地中心,高出地面20厘米。
说明:
●中柱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四、自由区
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应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替换席
(一)替换席设于自由区内。
(二)替换席设有座位(长凳、椅子等)供运动员、教练员使用。
六、附属设施
记分牌根据场地周边环境因地设置,但不能影响观看。
第二条 器 材
一、球槌(图3)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一)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二)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说明: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二、球(图3)
(一)比赛用球是由合成树脂制成的圆形球体,球体直径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
(二)球分红、白两色,各5个。红底白字球为奇数球,号码为1、3、5、7、9;白底红字球为偶数球,号码为2、4、6、8、10。号码字尺寸为5×5厘米,标示在球面对称的两侧。
三、器材的审定 全国性门球比赛使用的器材由中国门球协会按年度审定办法确定。
第二章 球 队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5~8名队员组成(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1名队长。球队可另设1名专职教练员(如教练员兼任运动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一、教练员的职责 (一)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二)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 (三)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四)队长缺席时指定一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执场裁判。
二、队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队。 (二)选择先攻、后攻或替换席。 (三)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四)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五)比赛结束后代表本队在成绩单上签名。 (六)当教练员不在场时,代行其职。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二)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三)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
四、服装 (一)同队人员着装必须统一,须穿平底运动鞋。 (二)上场队员不得佩带任何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三)上场队员胸前必须佩戴表明击球顺序的号码标志,号码标志不得小于10×10厘米,颜色、字体不限。
(四)队长和教练员须在上臂佩戴身份标识或徽章。
五、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 (一)遵守门球竞赛规则。 (二)本着公平竞赛的原则对待对手,尊重队友及观众,文明参赛,友好交流。 (三)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四)杜绝妨碍比赛行为。
第三章 比赛准备
第五条 比赛准备
一、选攻 赛前,由主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掷币”方式确定进攻顺序,猜中方优先选择先攻或后攻,另一方挑选替换席。二、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选攻后,双方队长应向主裁判员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包括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
三、赛前检查 裁判员根据双方提交的击球顺序表,核实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并检查球槌和着装。
第四章 比赛方法
第六条 比赛方法
一、 比赛形式
(一)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5人,每人1球,球号与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
(二)比赛由先攻方的1号队员开始击球,然后按1~10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三)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说明:
●自球以外的9个球均称为“他球”。
二、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
三、比赛开始
(一)比赛开始前,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四角方向从1号到10号依次排列(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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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四、比赛结束 (一)当比赛时间终了时,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二)“比赛结束”由主裁判员宣布。五、队员替换 (一)允许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 1.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员报告。 2.主裁判员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不得替换击球员。 说明: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允许名单上的每位替补队员有一次替换机会。
●替补队员上场须继续使用被替换队员的号码,并佩戴好号码标志。
(二)替换犯规 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六、缺员比赛 (一)比赛期间,比赛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二)缺员比赛,缺员的球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得分等均有效。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
第五章 胜 负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一)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各得1分,撞中柱,得2分,共计5分。 (二)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说明:
●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则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三)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为该队总分,总分多者获胜。
二、同分时胜负的判定 两队总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判定胜负: (一)单球高分者获胜。 (二)如单球高分值相同,高分多者获胜。 (三)如高分不能判定胜负,则比较次高分,并以此类推。 (四)当分值不能判定胜负时,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若得分仍相同,二门分多者获胜。 说明:
●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再上场比赛。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若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依此类推。 (六)必要时可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一)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二)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说明: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闪击权产生时。 3.续击权产生时。 (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四)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一)球与球是否接触。(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四)成功撞击的球号。(五)成功过门的球号。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一)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二)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二)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三)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说明: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他球造成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说明: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五)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六)球撞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图5)
例:①球撞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 [本款(八)举例]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身上的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 击 球
一、击球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说明: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二、开球
(一)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图六)。
(二)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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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放弃击球时,击球员回答“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在开球区内击球员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
●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
(三)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七)。
说明:
●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7.5厘米的球。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一)中的 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一)中的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