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所谓双杆的记录应以”取得双杆“作为标志。如果单纯的以是否行使续击权为界定,有失公允。第二次取得双杆或多杆后,在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失去续击权,一方面可能是该队员技术上的失误,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该队员根据场上形势,故意而为之。试想如果取得双杆的一方场上局面占主动,对方的球基本上都是边防军时,他为什么要把使用这个双杆球的权利过早行使掉?何不故意犯规,暂时放弃,以便在更关键的时候造双发挥出更大威力。即便真是取得双杆球的队员技术上失误,造成没有行使到续击权,也应该算打成了双杆。就像“同一号球如果三次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该场比赛资格”一样,给了你行使权力的机会,你没有把握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
而且从裁判员执裁的角度看,以“取得双杆”作为双杆球记录的标志,简洁明了,不易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