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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踩”球与“改放”球
“改踩”球与“改放”球都属闪击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改踩”球指的是脚踩自球后由于需要变化方向等,脚可以旋转也可抬脚改踩。“改放”球指的是把已放脚下贴靠自球后的他球,由于需要又拿起他球变换方向等,再
重新放在脚下。在门球场上,经常见到击球员手拿他球脚踩自球后又抬脚“改踩”或手拿已放脚下的他球后又抬脚“改放”的现象。一些运动员、教练员,甚至裁判
员忽视细则的要求,错误地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正确的。而笔者认为,前者现像是规则允许的,后者是规则不允许的。这是为什么昵?
根据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第六章比赛通则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二款闪击过程(一)项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 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 用单脚踩住自球。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5.重新改放他球。可以判断上述前者手拿它球脚踩自球后,又抬脚“改踩”的行为是规则允许的。虽然根据规则本章、本条、本款、本项第5则允许重新改放它球。但是根据本章、本条第四款闪击犯规(一)有以下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3.重
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可判断上述后者手拿已放脚下的他球后,又抬脚脱离自球的改拿改放球的行为属犯规行为。怎样准确的判罚“改
踩”球与“改放”球呢?其实也很简单,“改踩”球时脚只踩住自球,“改放”球时脚已踩住自球和他球了,也就是说“改踩”球是脚只踩一个球后的行为,”改放”球是脚踩两个球后的行为。简而言之规则允许在闪击过程中抬脚改踩自球或踩住自球改拿改放他球,不允许不踩住自球而改拿改放他球。
http://www.menqiu.com/thread-29680-1-1.html 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二、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的分析
“时”既可指某一时间的位置,也可指某一段时间的间隔。“时”的位置对应的是行为状态,“时”的间隔对应的是行为过程。规则里“重新改放他球时”的“时”
对应的是一段时间发生的行为过程。因为没有改拿球也就不会有改放球,只要有改放球就一定会有改拿球,改拿球与改放球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将规则里的“重新改
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拿球时或放球时显然都是片面的。应该将本则解释为从改拿球开始到改放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属犯规
行为。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和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放他球时要踩住自球。即踩球后才能放球,放他球时得一定踩住自球。如果把“重新改放他
球时”仅理解为放他球时,而不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正个过程,那么规则还需要再强调,重新改放他球的瞬时还需踩住自球吗?若按这样的逻辑推理,重新放球需要踩
住自球,那么最初放球就不需踩住自球啦?由此分析,规则里所指的“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是改拿球和改放球整个过程而并非仅指拿球或放球的瞬时。
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就更值得让人深思了。其实早在“09”或更早一些的规则里关于改踩改放的问题就涉及到了,但是规则的表述却不尽完美,故而造成了一些错误。
“09”和“11”
规则都对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做了表述,即“捡”、“踩”、“放”、“击”、“抬”;或“踩”、“捡”、“放”、“击”、“抬”。虽然允许改踩改放,但也不
能违背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也就是说没有“捡”好可再捡,没有“踩”好可改踩,没有“放”好可重放,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将顺序颠倒。遗憾的是“09”规则却未对违背闪击过程行为顺序的行为做出判罚规定,而在“09”的
裁判法里又做了不恰当的表述,即“放球或改放时,允许手接触自球和他球,若踩球的脚离开自球时,而手触及自球或引发自球的移动,均为触球犯规。”其实踩球
脚一旦离开自球就不属放球或改放球的环节了,手不能接触自球是理所当然的啦。但那里却未对手能否接触他球做出明确表述,故而带来了一些混乱。正因为此,在
制定“11”规则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才在闪击犯规中加上了这一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重新改放他球”的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离开自球,否则“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应判闪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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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谈谈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
门球是各种球类运动中最讲顺序的一种运动。行为顺序是门球本身的一种属性.门球虽属外来,但竞赛方式好像我国古代武侠打擂,十分诱人。踢足球、打篮球都是裁判哨子一响,队员就蜂拥而上、群打群殴,排球稍显好些,但也仅在站位上讲点顺序,在这方面他们怎可与门球相比呢?门球队员上场前需佩戴好顺序标志号,队员按顺序依次上场,上场后,队员也是按顺序依次进行比赛,判定比赛胜负的主要手段——过门,也是按一门、二门、三门的顺序来进行的。还有同分决胜的判定方法、界外球进场的权利都受到顺序的制约,就连撞击数个他球待各球停稳后,若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的拿法这种细微之处,也是要讲顺序的等等。经过这些年过来,人们逐渐发现认识了门球运动的这种属性。门球只有两个基本动作,"击球"和"闪击"."击球"动作简单,自然属性多,而"闪击"要涉及“手”“脚”“槌”“球”,还是两个球,且莫说在门球里算是复杂而又较难的动作,就是在各种球类运动里也算得上是既复杂而又较难的动作了.因此规则为其制订动作行为顺序要求,不仅是十分需要,也是十分必要.在11规则的修订中,把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做了明确的表述,应该说是个进步!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有些人总想弃置不用呢?规
则虽然没有明确指明违背顺序就是犯规,但这已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了。规则中不惜笔墨的表述了闪击过程的两种行为顺序,即“捡”“踩”“放”“击”“抬”或
“踩”“捡”“放”“击”“抬”。并对各顺序还分别制定了相应处罚或变更的细则。这充分体现了修规人的独到匠心和高超艺术。例如规定:捡球没捡好脱手了,
只要不碰球,就可再“捡”球;脚没踩好球可“改踩”球;放球没放好可重新“改放”球,这些行为都不算犯规,但是不能违背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11规则虽然允许重新"改放"球,但踩球脚一旦抬起离开自球就不属"改放"顺序而退回到"踩"球的顺序里了,因为这种现象违背了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所以手拿他球抬脚“改放”的现象,判闪击犯规是有道理的。至于有些违背行为顺序的现象,规则里还没有明确条文的,现在可以不执行,但是规则有明确条文的,现在还不执行,就没有道理了?设问,规则中用了不小的篇幅表述行为顺序,而对违背行为顺序的现象不做判罚,还写他做什?现在再看闪击犯规(一)第3则:"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修规人对其文
字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而一些人非认为这里的文字表述有瑕疵,不是本意,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本意是什么?一些人将“重新改放他球时”,仅解释为只要"拿球
时或放球时踩住自球"就不算犯规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也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君不见维纳斯断臂雕塑的艺术价值,恐怕连始作者自己也是始料不及的吧?虽然
我们不可能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修订规则背后的故事,但是,从这里我们不能悟出些什么吗?为
什么本来大家一读就懂的规则,弄成了现在很多人读不懂的局面,难道说这也是正常的吗?规则是集体的智慧,众人的心血,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门球场上的最
高法规,岂可儿戏。笔者坚持认为,在闪击过程中,在重新改放他球的整个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抬脚离开自球,否则判闪击犯规。简而言之,抬脚可“改踩”,
“改放”要踩球。
题外话,打球多年,您想过吗?. 规则里为什么有好多处规定球必须停稳的问题?,现在若用行为顺序的理论来回答,也就不难了吧!
认真学习规则,深刻理解规则,正确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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