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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13-02-28

热度 1已有 191 次阅读2013-2-28 00:49

  尊敬的烨鹤老师: 《11规则》在门球场上是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文字表述若不能表示制定者的本意,就应由制定者郑重订正,公开发布。现在的问题是,制定者既不承认文字表述有瑕疵,更推崇自己的解读!还要责怪球友是“抠字眼”,“钻牛角间”本人认为不妥。专家在《门球之苑》文章中的一句话:“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不是等于承认《规则》中的文字表述有问题吗? 执行《规则》不“按文字的含义”去理解,按什么理解?是规则表述错了,还是专家解读不正确,二者必有一错。二者都不承认有问题的做法不客观,有损形象,不利门球活动的开展。专家还用国际规则吓唬人,竟说这是国际规则的原文,难道门球国际规则是用中文形式通过的吗?烨鹤老师好心要为xx专家帮忙,我早就在赠诗里写过,他们不会领情的。问题的实质不是如何对待规则,而是另有大家心知肚明的其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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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汉玉灵芝 2013-2-28 12:47
感谢夜郎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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