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竞赛规则
(2015)
中国门球协会 编著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审定
人民体育出版社
I
目 录
门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和器材 ............................................................ 2
第一条 比赛场地 ................................................................ 2
第二条 比赛器材 ................................................................ 5
第二章 球 队 ............................................................................ 8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 8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 8
第三章 比赛准备 ...................................................................... 11
第五条 比赛准备 .............................................................. 11
第四章 比赛方法 ...................................................................... 12
第六条 比赛方法 .............................................................. 12
第五章 胜 负 .......................................................................... 15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 15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 16
第六章 比赛通则 ...................................................................... 18
第九条 击球员 .................................................................. 18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 19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 20
第十二条 击 球 .............................................................. 22
第十三条 过 门 .............................................................. 25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 28
第十五条 撞 击 .............................................................. 29
II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 30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 35
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 38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 38
第二十条 暂 停 .............................................................. 39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 39
第二十二条 更换或修复器材 .......................................... 40
第七章 比赛中止、推迟与结束 .............................................. 42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中止、推迟及结束 .............................. 42
第八章 裁判员 .......................................................................... 43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 43
附 则 .......................................................................................... 46
附录一 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的主要不同 .......................... 48
门球竞赛规则
(2015)
2
第一章 比赛场地和器材
第一条 比赛场地
一、场地
1.比赛场地为长方形,分为比赛区(通称场内)和限制
区,地面要求平整(图 1)。
3
(1)比赛区长 20 米、宽 15 米(±5 厘米),由比赛线的
外沿界定。
(2)限制区为比赛区外侧 0.5~1 米范围的区域,由限制
线的外沿界定。
2.比赛线(通称边线)宽1~5厘米。限制线与边线平
行,其带宽为1~5厘米。
3.边线构成4个角,以开球区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称
为第一角、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
4.第一角与第二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一线;第二角与第三
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二线; 第三角与第四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三线;
第四角与第一角之间的边线为第四线。
5.开球区为长方形, 其两条长边与第四线、限制线重合。
两条短边(端线)垂直于第四线,其外沿垂点分别距离第一线
1 米、3 米。
二、球门
1.球门为直径为 1 厘米(±1 毫米)的圆形金属棍制成,
有两个直角,形状为“┏┓”形。球门垂直固定在地面上,其
横梁下沿距地面 19 厘米,两门柱内宽 22 厘米(图 2)。
说明
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使用不同颜色,以
便于识别。
4
2.比赛场地
设3个球门,分别为一门、二门、三门,两球门柱后
沿地面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3个球门在比赛场地上的位置
如下:
(1) 一门位置: 球门线与第四线平行, 距第四线外沿的
距离为 4 米,其中心点距第一线外沿的距离为 2 米。
(2) 二门位置: 球门线与第一线平行,距第一线外沿的
距离为 12 米,其中心点距第二线外沿的距离为 2 米。
(3)三门位置:球门线与第三线平行,距第三线外沿的
距离为 10 米,其中心点距第四线外沿的距离为 2 米。
3.每个球门正上方可设球门号码标志,标志宽不得超
过 3 厘米、长不得超过 10 厘米。
三、中柱
中柱为直径 2 厘米(±1 毫米)的圆形金属棍,垂直固
定于场地中心。高出地面 20 厘米(图 3)。
5
四、自由区
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应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附属设施
记分牌根据场地周边环境设置,以方便观看为佳。
第二条 比赛器材
一、球槌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图4)。
6
1.槌头长 18~24 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
圆柱体,直径为 3.5~5 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2.槌柄长度不少于 50 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
3.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但槌头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
二、球
1.比赛用球是由合成树脂材料制成的圆形球体(图 5)。
球体直径为 7.5 厘米(±0.7 毫米)、重 230 克(±10 克)。
7
2.球分红、 白两色,各5个。红底白字球为奇数球,号
码为1、3、5、7、9;白底红字球为偶数球,号码为2、
4、6、8、10。号码字尺寸为 5 厘米×5 厘米,标示在球面
对称的两侧。
三、 器材的使用
全国性门球比赛使用的器材,必须为中国门球协会年度审
定的器材。
8
第二章 球 队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和5~8名队员组成(其
中含 5 名上场队员和最多 3 名替补队员,设一名队长)。若领
队、教练员兼任队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一 、教练员的职责
1.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2.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 1 名队员代行指挥。
3.队长缺席时指定 1 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执场裁判
员。
二、队长的职责
1.代表本队。
2.选择先攻、后攻。
3.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4.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5.比赛结束后代表本队在成绩记录表上签名。
6.当教练员不在场时,代行其职。
9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
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
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2.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
文明。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3.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做出的认定事
项不得进行询问。
四、服装
1.同队队员着装必须统一,须穿平底运动鞋(鞋体不得
有附加物)。
2.上场队员不得佩戴任何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3.上场队员胸前必须佩戴号码标识,号码标识不得小于
10 厘米×10 厘米,颜色、字体不限。
4.队长和教练员须在上臂佩戴身份标识或徽章。
五、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
1.遵守门球竞赛规则。
说明
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
对 10 秒钟及 10 厘米的判定。
10
2.本着公平竞赛的原则对待对手,尊重队友及观众,文
明参赛,友好交流。
3.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4.杜绝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11
第三章 比赛准备
第五条 比赛准备
一、选攻
赛前,由主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掷币”方式确定进攻
顺序,猜中方优先选择先攻或后攻。
二、击球顺序名单
选攻后,双方队长应向主裁判员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包括
队名、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
三、赛前检查
裁判员根据双方提交的击球顺序名单,核实上场队员、替
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并检查球槌和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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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比赛方法
第六条 比赛方法
一 、比赛形式
1.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 5 人,每人 1 球,球号与
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
2.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3.比赛按 1~10 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二、 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时间为 30 分钟。
三、比赛开始
1.比赛开始前,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第四
角方向从 1 号到 10 号依次排列(图 6)。
说明
自球以外的 9 个球均称为“他球”。
13
2.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四、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 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
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 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
结束。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2.“比赛结束”由主裁判员宣布。
五、队员替换
1.允许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
(1) 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
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
裁判员报告。
(2) 主裁判员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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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好号码标识,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
队员进场比赛。
(3)不得替换击球员
2.替换犯规
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
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
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并
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
后,其在场上的行为方为有效。
六、缺员比赛
1.比赛期间,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但
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2.缺员比赛时,缺员的球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
得分等均有效。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
说明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 允许名单上的每位替补队员
有一次替换机会。
●替补队员上场须继续使用被替换队员的号码标识,
并佩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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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胜 负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1.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各得 1 分,撞中柱
得 2 分。
2.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
累计。
3.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即为该队总
分,总分多者获胜。
二、平分时胜负的判定
两队得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判定胜负。
1.从结束球号的下一组开始,一对一分别通过一门、二
门决定胜负,并依此类推。
说明
自球撞中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他球
撞中柱后则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重新进一
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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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抽签决定胜负。
3.通过平分决胜和抽签决定胜负的,在胜队总分上加 1
分。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1.比赛开始时,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2.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 5 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
三、违规上场
1.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
击球顺序名单者。
说明
●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
许参加平分决胜。
●平分决胜可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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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3.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4.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
跨队等)。
说明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0∶0获
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 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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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
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二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 10 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2.10 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 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 至闪击击球时止。
(3) 获得续击权时起 (进门后球停稳, 以及被闪他球停
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3.击球员超过 10 秒钟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
说明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
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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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3.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4.成功撞击的球号。
5.成功过门的球号。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
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1.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
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犯了规则规定,
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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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
1.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3.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所造成的移动。
4.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
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说明
●当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球造成的
移动为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
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
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
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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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6.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示例】如图 7 所示:①球撞中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
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本款 7 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
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
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
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22
8.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第十二条 击 球
一、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
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
二、开球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图 8)。
说明
●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 “放弃” 即可,不需要
动作表达。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
球亦为合法击球。
说明[本款 8 举例]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以及其它无效
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其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
使其产生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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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
(图 9)
说明
在开球区内击球员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
24
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 1 次续击权。
2.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 1 次续击权。
3.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
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则闪击完成后获得 2 次续击权(通称
双杆球)。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 1 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
判定标准)。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 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 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
自球。
说明
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 7.5
厘米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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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
(7)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2.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1.中的(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1.中的(2)(3)(4)(5)(9),将移动的球
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1.中的(6)(8),将自球放到界外。
(4)属于本款1.中的(7)将自球放到界外, 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三条 过 门
一、球过门
1.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
门后方(图 10)。
26
2.球应按逆时针方向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
3.从球门后向球门前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
后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无效。
4.从球门前向球门后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
前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有效。
5.闪击他球过门时,若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过门无效。
6.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 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
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7. 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出界,过门有效。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
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
外 10 厘米处,失去续击权。
2.自球未能成功过一门,无论在一门前或一门后碰撞他
球,撞击均无效,造成的他球移动也无效,放回原位。
【示例】如图 11 所示: ❼球未成功过一门, ⑧、 ❾球移动
无效,球放回原位。
说明
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
影来判断。
27
2.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
线后未超过 7.5 厘米处的他球,碰撞无效,造成他球的移动无
效,放回原位。
【示例】如图 12 所示:❶球成功过一门,②球移动无效,
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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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 7.5 厘米外的他球,
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自球、他球停在界内,自
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示例】如图 13 所示:❶球成功过一门,❸球移动有效,
(图 13-(a)❶球为界内球、(b)❶球为出界球)。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
柱。
1.闪击他球撞中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
则撞中柱无效。
29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
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
柱球得分。
3.撞中柱的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
门的位置。
第十五条 撞 击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二、闪击权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 即获得对
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
界,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2.撞击数个他球后,可获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
击权。
3.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
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
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
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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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复撞击
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
1.重复撞击犯规后,自球拿出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
发生重复撞击时的位置。
2.重复撞击之前,自球和他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 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
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1.被撞击的他球必须放在界内进行闪击。
2.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
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说明
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31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2.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 自他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球、他球(视
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3.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
击球员可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
击。
【示例】如图 14 所示:自球与 A、B 两球接触,击球员可
暂时移开 B 球。
说明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
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
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32
【示例】如图 15 所示:自球与 A、B、C 3 球接触,击球员
可暂时移开 B 球和 C 球。
【示例】如图 16 所示:自球与 A、B 两球接触,击球员可
暂时移开 B 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 B 球影响闪击 A
球时,由其将 B 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 A 球碰撞了暂时移
33
开的 B 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将闪出
的 A 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示例】如图 17 所示:自球与 A、B 两球接触,击球员将
B 球暂时移开后,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 A 球、 B 球都
放回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
三、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 10 厘米。
34
四、闪击犯规
1.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
(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4)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5)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6)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 10 厘米。
(7)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为闪击犯规。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
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
球除外) 。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
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说明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
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
击权。
35
2.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
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 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
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4)如果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 则他球
位置不变。
(5)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
后停止的位置。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一、界内球
1.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
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 10 厘米及以
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
在不足 10 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
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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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 10
厘米处(图 19)。
2.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
移开该界外球(图 20)。
说明
球是否出界,可据图 18 所示判定。图中❶、②、
❸球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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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外球进场
1.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为界外球进场。
2.如果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
则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
四、界外球进场犯规
1.界外球在进场过程中触及他球。
说明
此处他球是指场内球和其它界外球,不包括无效移
动的球。
说明
妨碍击球是指妨碍站位、妨碍挥杆、妨碍击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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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外球进场犯规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球放到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
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触球犯规包括下列情形:
1.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2.球槌掉下触及到球。
3.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
4.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
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
1.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
2.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3.触及移动的他球, 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
为。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
说明
击球员的服装或佩戴的号码标识、眼镜掉下后触及
静止球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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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
2.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3.自球放到界外。
4.取消过门、撞中柱的得分。
5.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
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6.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第二十条 暂 停
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
1.参赛球队不得要求暂停。
2.暂停时比赛计时暂停。
3.恢复比赛应按原暂停时的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1.裁判用时包括:
(1) 从击球权结束 (或宣布犯规) 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
说明
情节严重时,赛事组委会可对球员或球队给予禁赛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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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
间的时间。
(3)裁判员暂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2.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第二十二条 更换或修复器材
1.更换球槌
击球员在向裁判员申请后可以更换球槌,但只允许将一支
球槌带入比赛场内。
说明
●更换时间不作为裁判用时。
●所更换的球槌必须在赛前经裁判确认是合格的。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 10 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
间以内。
41
2.更换比赛用球
球损坏时,裁判员要及时更换。若击球前发现球损坏,在
球停止的位置换球,若球在移动中损坏,可让击球员在球移动
前的位置重新击球。
3.场地、球门、中柱、比赛线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说明
更换器材和修复场地,必要时可暂停比赛。
42
第七章 比赛中止、推迟与结束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中止、推迟及结束
一、中止比赛
1.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迫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比赛
可以暂时中止。
2.恢复比赛时按原宣布中止比赛时的场上状态和时间继
续进行。
二 推迟与结束比赛
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按以下规
定执行:
1.若该场比赛进行尚不足 20 分钟,则比赛推迟,需另定
时间重新比赛。
2.若该场比赛已达到 20 分钟及以上,则比赛结束,其结
果有效。
43
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一、每场比赛裁判员组成
1.一名主裁判员(简称主裁)。
2.一名副裁判员(简称副裁)。
3.一名记录员。
4.可根据需要专设司线员。
二、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
1.主裁判员的权利
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处
理决定。
2.主裁判员的职责:
(1)主持掷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2)宣布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
(3)呼号。
(4)决定和宣布暂停、中止及恢复比赛。
(5)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处罚。
(6)决定和宣布取消比赛资格。
(7)确认比赛结果。
(8)确定和宣布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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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布胜负后,接受双方队长签名。
3.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1)检查场地。
(2)确认双方上场队员。
(3)检查器材及服装。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中柱。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7)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8)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出的比赛中的问题。
(9)将球暂时移开。
(10)处理无效移动的球。
三、记录员和司线员
1.记录员的职责:
(1)根据竞赛规则,在记录表中记录必要的事项。
(2)回答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需要确认的事项。
(3)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员
(4)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作出判定。
(5) 负责计时、报时,并在暂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任本
说明
副裁判员除了上述条款中和主裁判员共同承担的职
责外,还应积极协助主裁判员,当主裁判员不能履
行其职责时行使主裁判员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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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比赛单独计时工作。在比赛中发布比赛时间口令:“15 分
钟”“10 分钟”“5 分钟”“时间到”。
(6) 在比赛中, 注意观察击球员得分情况、 核对记分牌上
的记分、对裁判员的失误及时予以提醒。
(7)请主裁判员确认有关比赛记录。
(8)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9)确认并重复宣布过门得分。
(10)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2. 司线员的职责
(1)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2)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四 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1.及时发现、 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
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2.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
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3.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
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
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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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一、本规则同样适用于单打、双打、三人制等不同形式的
比赛。
二、开展境外交流时,建议执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见第
48~49 附录一)。
三、根据具体情况,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
定:
1.有效移动球撞中柱后(满 5 分),不得重新进一门继续
比赛,比赛时间到或全队满 25 分时比赛结束。
2.采取五轮赛制。
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
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
时,按平分决胜方式决定胜负。
说明
场上队员各有 5 次击球权,第五轮 10 号击球员完成
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
规的规定。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由组委会
制订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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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设专职 10 秒钟计时员
说明
●记录“10 秒钟”起止时间,详见规则第九条第二
款 2。
●击球员若有超时行为,应立即宣告。
说明
若有弃权行为时,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
20:0 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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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
的主要不同
1.每场比赛双杆球无次数限制。
2.得分封顶,即个人满分为 5 分,全队满分为 25 分,并
执行下列规定:
(1)当红队获得满分时,待白队下一号队员完成击球后,
比赛结束。
(2)当白队获得全队满分时,比赛结束。
(3)当红队(或白队)击球员造成对方队全队满分时,待
该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3.比赛结束时平分,按下列方式和顺序决定胜负:
(1)撞终点柱多者获胜。
(2)当撞终点柱数量相等时,通过三门多者获胜。
(3)当撞终点柱数量和通过三门数量相等时,通过二门多
者获胜。
(4)当仍不能判定胜负时,则由两队队员按 1 号到 10 号
顺序依次击球通过一门,成功通过一门多者获胜。
(5)当仍不能决定胜负时,则两队的 1 号和 2 号队员分别
通过一门决定胜负,若还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 3 号和 4 号
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依次类推。
4.不允许使用斜面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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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允许放弃击球。
6.不限制多人指挥。
7.循环赛(4 队一组)计算名次,按胜场数、全阶段净
胜分、互相间胜负、抽签的顺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