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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新旧规则对比(摘自灿烂的帖)

热度 4已有 330 次阅读2016-1-24 00:01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没有变化
二,超时 1,没变化。2,有修改:10秒计时起止于:(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原说明中:“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改为“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没变化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中只是在说明中增加了两条:①,当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球造成的移动为有效移动。②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二,无效移动增加了一条: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第十二条 击球  
一,击球  增加第二条:①允许放弃击球。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②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三,续击权  第4条,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四,击球犯规  第7条,修改为: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第十三条 过门
取消了“自球通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无效”的规定。改为: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失去续击权。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新增加: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第十五条  撞击 在说明中修改为: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  没有修改
二,闪击过程  原: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修改为: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取消了一条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三,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四,闪击犯规:由原来的九条改为七条,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3)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4)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5)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6)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7)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为闪击犯规。
第七章, 没有修改变化。
第八章, 裁判员 
修改:以前裁判员中
对“妨碍比赛的行为”的用词都改为“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二,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  (8)条修改为: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出的比赛中的问题。
三,记录员和司线员 (5)条修改为:在比赛中发布比赛时间口令:“15分钟”“10分钟”“5分钟”“时间到”。
增加了: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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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歌声嘹亮 2016-1-24 01:47
谢谢转载。
回复 清泉碧水 2016-1-24 18:54
谢谢转载,赞一个!
回复 麻花--马文华 2016-1-26 21:34
谢谢歌声嘹亮老师关注我的转摘。
回复 麻花--马文华 2016-1-26 21:34
谢谢清泉碧水老师关注我的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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