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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超时犯规之我见

已有 275 次阅读2010-8-2 12:28 |个人分类:门球知识|

超时犯规之我见

陕西宝鸡市  张毓杰

    门球运动传入我国已经二十多年了,每次规则修改都规定——击球和闪击超过10秒为犯规。裁判员、教练员也很重视此规定。但是时有因裁判的“超时犯规”判罚引起争吵,导致比赛中断,拒绝比赛,闹的不欢而散。我参加了32次亚洲、全国比赛,遇到的唯一一次运动队拒绝比赛,也是因对裁判员判罚了“超时犯规”不满而引起的(1999年成都日月城全国大企业门球赛),经过研究判对方20∶0获胜(《99规则》规定)。

    门球运动的一个特点,一旦某方占优势,另一方很难扭转场上态势,裁判员的一次“超时犯规”判罚,经常会成为决定胜负的一判。特别是关键场次的比赛,运动队特别计较,裁判员更不敢大胆果断判罚(事实上击球队员的确已经超时了),比赛中该判的超时犯规很多都没判,有时给人的感觉“超时犯规”形同虚设(非正式比赛除外)。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打了折扣,实际上是一种不公正的判罚,没有遵守《裁判员守则》,没有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缺少职业道德,怕承担贵任。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裁判长的指导思想。每次比赛,裁判长对“超时犯规”判罚的指导思想是“能不判就不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量少给自己找麻烦”,这也使裁判员在判“超时犯规”时增添顾虑。有的在提示8秒后,超过2秒、超过了3、4秒甚至超过5、6秒还是不判罚犯规,怕引起争吵,给裁判长找麻烦。

    裁判员的职责是神圣的,要保证比赛公平的进行。裁判员不能主持公道,要裁判员干什么?

    运动员对“超时犯规”的判罚总感到太快,而裁判员判“超时犯规”一般都超过了10秒,很少有不够10秒的,因为这一判将影响到一方的胜负,且门球规则有可以询问的规定,所以尽量要求裁判员改判,由而引起争吵,比赛中断,拒绝比赛……找裁判长,找仲裁。我倒要问一下,即使裁判长和仲裁来了,刚才发生的时间还能再演示一遍吗?如果是其他判罚,如不该出界的球被裁判员判成界外球等类似情况,可以纠正,但过去的时间片断怎可能重来一遍。再说对“超时犯规”的判断只有裁判员有权(个别裁判可能有欠准确),运动员是无权确认的。不然要裁判员干什么?再说《04规则》规定的《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中有“必须接受裁判员的裁决”之则。

    《99规则》前,裁判员执行“超时犯规”的方法,大多是依据击球员击球时转了几次身,动作联贯就不判,伸手指计秒,数摆臂次数;门球器材厂家也生产了“10秒计时器”。《99规则裁判法》颁布后,以前的方法不用了,规定8秒用温和的声音提示,击球员超过10秒判“逾时犯规”,如果裁判员没有报8秒,击球员超过10秒击球也可判“逾时犯规”。《04规则裁判法》更加明确了,首先将“逾时犯规”改为“超时犯规”,更通俗易懂,在击球员8秒未击球时必须报“8秒”,未在以后的2秒内击球,裁判员必须宣布“超时犯规”(两个必须),而且要求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秒,严格要求必须报8秒,“超时犯规”必须判。

    我和许多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在交流中都有同感,对“超时犯规”的判罚,目前存在:执法不严,判罚过松,有法不依;运动员一旦被判罚“超时犯规”常会接受不了,容易引起摩擦。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除裁判员的各种顾虑,去掉私心杂念,公正、公平的主持比赛,提高自己准确掌握8秒、10秒的水平,比赛中做到全场一致,不能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双方一致,不要对弱队松,对强队严,否则必将引起麻烦。裁判长在裁判员学习时要讲;在教练员、裁判长联席会上要讲;出现超时犯规现象必须判。对超时的确认是裁判员的职责,不是击球员的询问事项。

    教练员和运动员也要提高思想修养,遵守《教练员和运动员基本守则》,“必须接受裁判员的裁决”。像篮球、拳击、散打等项目,也有数秒的,运动员都能服从裁判员的判罚,而讲究友谊胜于夺冠的门球运动员就不能做到吗?另一方面,运动员在平时练习时提高自己的动作速度,养成积极跟球走、积极跑动的习惯,也会减少比赛时的“超时犯规”。

    如果在门球比赛中裁判员对“超时犯规”能做出准确判罚,运动员也能接受裁判员的判罚,在和谐的环境中比赛,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快乐。门球比赛的胜负将更公平、更精彩、更具悬念,大增门球比赛的观赏性,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门球运动,也就对门球运动的发展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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