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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复康门球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部名称为北京中复康门球俱乐部。 第二条 本部是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由门球爱好者自愿结合、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部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门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以人为本,推动和构建和谐门球。 第四条 本部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中复康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部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113号5号楼,邮编:100123 ,电话:010-56260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部的业务范围是按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对门球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制订并执行门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门球运动。 (四)举办、承办和组队参加涉外赛事活动; (五)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协助体育行政部门作好门球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考核、晋升、注册及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门球运动的经验交流和科研活动; (七)开展国内外门球运动交流; (八)探索、组织、管理门球运动的产业开发,活跃门球市场; (九)宣传门球运动,扩大社会影响,推广、普及门球运动。 第三章 俱乐部会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部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部的意愿; (三)各区县和驻京单位门球协会以及本部所认可的开展门球运动有一定影响的其他门球队伍,均可申请加入本俱乐部。 第九条 俱乐部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俱乐部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俱乐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俱乐部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俱乐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俱乐部的决议; (二)维护本俱乐部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俱乐部会费; (五)向本俱乐部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门球活动; (七)负责承办本俱乐部的有关门球赛事。 (八)接受俱乐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部。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部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实行由全体个人会员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合作单位代表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具体如下: (一)个人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 (二)各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 (三)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 (四)热心门球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界代表; (五)社会知名人士代表。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协会领导机构成员和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委员任期届满,如原单位继续推荐,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职最高年限为70周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主席负责制,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组成。 新一届的主任、副主任,由上届常务委员会集体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产生,由主席会议集体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即卸任本部职务,由原所在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替补,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赞助达到一定金额的社会人士可安排名誉主任或顾问职务,不限人数,原则上不参加日常管理和决策。 本部可以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若干人担任名誉主任和顾问。名誉主任和顾问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提名,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任期与当届全体委员会相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大会; (四)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聘请精干人员协助工作。其职责是在主任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具体经办以下事项: (一)具体执行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根据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对俱乐部门球运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研究起草俱乐部门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门球活动、做好对外交往工作,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处理本部日常事务; (四)依法按章管理本部财产和资产; (五)负责本部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和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管理本部的文书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部根据工作需要,设执行、裁判、教练、宣传等专项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秘书处担当,执行全委会、常委会决议或交办的临时性重要工作;各专项委员会一般有三人以上组成,其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需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中复康公司在职干部。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部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自动辞职,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推选出新的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卸职。 第二十六条 本部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部主任为本部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第二十九条 本部副主任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 (四)监督本部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部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部经费必须用于发展门球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部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部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审定,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部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部终止,应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部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部设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本部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由常委会审定,提请全体委员会通过,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后使用。未经本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第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部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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