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闪击成功”
2015新规则关于“闪击成功”,和老规则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此论点的根据是: 2015国际新规则关于闪击成功的定义和老国际规则没有任何改变,而后来我国发布的2015规则中,关于和国际规则的不同的正式文件(附录一)也没有提及我国的闪击成功和国际规则有任何不同。
但是,在2016年四月,经过权威人士的解释,我国门球人对闪击成功的定义及使用,产生了很大分歧。
具体体现在,闪击击球之后,他球已经运行超过一米以上,自球从脚下滑脱犯规,他球移动是否有效?(判自球界外没有分歧。)有说有效的,有说他球要拿回来放在闪击放球处。
本帖不讨论应该如何处置他球,只是提出一个消除分歧,使裁判好判断方案。
我建议:
1, 取消“闪击成功”概念。 2, 闪击过程里自球滑脱( 闪击犯规(2))仍是闪击犯规,自球判界外。 3, 闪击过程犯规,他球处理原分三阶段改为两阶段。 原规则:他球的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改为:
(1)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击球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击球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 1,闪击击球时自球滑脱,他球必然不能到达击球员心目中的位置,判他一个停哪算哪,很方便,无须考虑是不是闪击成功。也不用考虑是不是闪击击球力还是脚踩球不当 引起的自球滑脱。
2,闪击击球前犯规他球放回原处,可免于裁判判处后门前球变成门后球的争议。原来是什么球,还是什么球。
说明:闪击后他球移动小于10厘米为犯规,此条仍存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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