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规则没有直接写出“不可以在球停稳之前呼号”,但是,分析规则的条文、和规则的精神,就可以得出规则“不支持在球停稳之前呼号”的结论。现将论据汇总如下: 欢迎逐条评论和批驳。
0, 搞清分岐 A,双方都确认球停稳后呼号没有错。 B,分歧在于一方认为:不一定要球停稳才呼号,另一方认为:规则不支持球停稳前呼号。
1,实事求是原则 裁判在球场如同法官在法庭,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规则为准绳”。 规则说:“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碰撞、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球未停稳,就呼号,就是按估计和判断做出自球已经 “无碰撞、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 的裁定。这是违反“以事实为根据”的裁判原则的。 有人说裁判员不是猪,有能力做出“五无”的估计。对此的回答是,不是规则低估裁判的能力,而是规则不允许裁判员按估计做宣判。
2,公平的原则 击球用时10秒,是规则赋予每一位击球员的 的权利,裁判员无权剥夺击球球员的这个权利。 由于裁判员呼号之时击球员的十秒用时就开始计时了,但是球未停,击球员不可能考虑对策,击球员考虑对策,只能等球停稳开始,所以,裁判员在球停稳之前呼号,就是剥夺了击球员的一段击球用时。 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规则的。 有人认为,只要击球员到位之前球已经停稳,就不影响击球员击球用时,这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如果球已经停稳,击球员即使在跑动中也可以思考对策,如果其未停稳,即使还有教练员帮助,也不能思考对策。所以呼号“要保证击球员到位之前球已经停稳”的观点也是不公平的。 基于这个原因,界外球进场的击球后,虽然不可能还有击球权,但是未了防止判断错误(既然是判断,就可能有错误),和保证新上的击球员的击球用时,也应等待场内球停稳,才可以呼号。
3,对照规则其他明确的规定 规则对击球员开始新击球动作有严格明确的要求,例如:他球已停,自球未停不能捡拾他球。闪击后,他球未停,不能续击自球,其实,如果允许自球未停,可以捡拾已停的他球,允许闪击成功就后击自球,击球员并无不当获利,而且可以比球停稳之前呼号有更多的加速比赛进程的机会。但是规则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况为犯规,就是因为球未停,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所以要禁止。同样道理,为什么规则会要求裁判员冒风险做判决呢?
4,参考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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