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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斟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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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9: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2-18 11:38 编辑

上一帖:新规的斟酌(8)

19,(16-1-说明)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要说明,这是礼貌性规定。
   否则就要规定,   不指方向犯规,要说明罚则,还要说明,方向和实际不符合的处理等事项。      
20, (16-3- 示例3)   如图16所示: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B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 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 这样的要求把裁判员当成击球员的助手, 很不合理。应当规定 闪击后球的移动,造成临时移开的球移动为犯规。裁判员不用帮助击球员移球。   
21, (16-3-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应该规定“ 未捡拾的待闪击球,因有效移动引起的移动有效 。”
这样,解决了有争议的待闪击球的地位问题,也包括了本说明的含义。
      


点评

支持!一丶闪击时放球就等于指了方向。二丶一切由击球员自理,裁判员不能提醒。三丶待闪击球,因有效移动引起的移动有效 。更简切。  发表于 2016-2-18 12:25
发表于 2016-2-18 09: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3, (16-3-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应该规定“ 未捡拾的待闪击球,因有效移动引起的移动有效 。”

这样,解决了有争议的待闪击球的地位问题,也包括了本说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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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3: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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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门球裁判员手势图在哪里能找到啊!不知道您能不能看到我请求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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