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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2-18 11:38 编辑
上一帖:新规的斟酌(8)
19,(16-1-说明)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要说明,这是礼貌性规定。
否则就要规定, 不指方向犯规,要说明罚则,还要说明,方向和实际不符合的处理等事项。
20, (16-3- 示例3) 如图16所示: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B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 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 这样的要求把裁判员当成击球员的助手, 很不合理。应当规定 闪击后球的移动,造成临时移开的球移动为犯规。裁判员不用帮助击球员移球。
21, (16-3-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应该规定“ 未捡拾的待闪击球,因有效移动引起的移动有效 。”
这样,解决了有争议的待闪击球的地位问题,也包括了本说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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