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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随想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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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4: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看来,法、情、理固然有良莠之分,但本质区别在于其属性,即:法属“公”,情属“私”,而理则“公私兼具”。因此,制法、执法和守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公”,亲情、友情和爱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私”,而评理、讲理和认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则必须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和因时而异,不能教条,不能混乱,则社会可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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