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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ayu 于 2013-12-3 18:12 编辑
忆门球规则修改 看门球运动发展
北 京 王 志
刚刚修改的2011《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颁布实施了,这是门球运动蓬勃发展、广泛普及的需要,是门球技、战术水平飞速提高、推陈出新的需要,是广大门球人与时俱进、勇往直前的需要。
中国门球运动已经度过20几个春秋。1983年5月,日本“门球使节团”来北京访问,此间,国家体委群体司的同志陪同他们去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和第二附属小学做了比赛表演,日本朋友当场传授了门球技艺,还赠送了门球器材。由于门球运动得到多方领导和体育界人士的重视和支持,很快就得以立项,归属划分为群体类,由国家体委群体司负责开展和普及工作。从此我国门球运动按照日本的模式正式诞生了。
1985年,我国刚刚实行离退休制度,一大批老干部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为使这些老同志愉快幸福地安度晚年,群体司司长朱德禄同志认准了这一人群,就把门球运动以此为突破口首先试行起来。由于门球运动设施简单,打球不抢不夺,消耗体力不大,且通俗易懂,文明礼让,安全可行,时过不久就被大家所认同,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
同年4月,国家体委群体司在上海卢湾举办了“全国门球训练班”,由于该项运动是由日本引进,当时就完全照搬了日本的竞赛规则。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够统一,加之多种原因,在国内产生了分歧,值此,中国需要一个统一看法的规定,以便在开展中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国家体委就在此次“门球训练班”上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门球竞赛规则》试行草案。由于当时我国门球运动毕竟是刚刚起步,还处于开创阶段,技战术水平还无从谈起,此次规则的制定依然仿照日本的条款,来满足我们当时的需求,规则总共设五章24条,计七千余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85规则》。其中有这样几条规定内容:1.击球员在主裁呼号前进入赛场判进场犯规,取消击球权;2.教练员在限制区内指挥,踩比赛线或触界外球判犯规;除教练员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对击球员发出指示,违反者第一次要给予“警告”,第二次判罚取消击球员的击球权;3.参赛队员不可以进入限制区,踩限制线即为犯规;4.对触球犯规的判罚一般要拿出界外;5.闪击时不得改踩;6.裁判员只有主、副裁判两人等等。
当时由于印刷简单,白纸黑字装订上即可,与现在的规则装帧相比,只能被称之为小册子。但就当时而言,就是这本小册子,确实对当时的门球运动统一规范,推动发展门球运动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虽然现行规则与其相比差异甚大,有些条款甚至还不复存在,但这个规则毕竟是规范当时门球运动的一把尺子,是中国门球运动开展的依据。
借助上海卢湾第一期门球训练班骨干们的努力,门球运动在我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参加运动的老人兴致勃勃,迎朝霞送夕阳起早贪黑活跃在门球场上,至1987年底不到两年的光景,门球队伍竟达到50多万人。
门球运动蓬勃迅猛地兴起,技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85规则》已不适应实战需要,比赛场上出现的问题已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现象屡屡出现。值此,国家体委于1987年在哈尔滨再次举办全国门球训练班,征求集中了多方意见和建议,对《85规则》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澄清了过去的模糊概念,增加了一些技术性条款,为裁判员临场执裁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满足了实战比赛的需要。
《87规则》总共六章45条。修改与增加的条款诸如:1.把触球犯规区别于触滚动球和触静止球两种情况进行判罚处理;2.教练员只能对本队球员指挥,场外队员不得与击球员对话;3.闪击对方球时,在放球前要指示方向,此后不得随意改变;4.闪击时,自球不得在脚下移位等等,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有关技术方面问题被写进规则。
为了加强对门球运动的领导,1987年8月中国门球运动协会正式成立。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广大基层相继成立门球协会,使门球运动在管理上步入正轨。
1989年8月,中国门球协会加入世界门球联合会组织。为了使我国门球运动与国际接轨,又在世界门联《89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87规则》进行了适当修改,并于1990年4月在河北唐山第三期全国门球训练班上公布施行。《90规则》共六章45条,包括比赛场地及用具、球队、比赛方法、弃权、比赛中止或延期、裁判员。同年同时推出我国第一个《门球竞赛裁判法》,共有五章,即: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比赛的组织工作、记录工作、门球竞赛的编排和记录方法、门球术语。裁判法对我国门球裁判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裁判队伍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说此次修改工作成绩显著,它不但使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使竞赛规则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诸如:1.撞击后两球距离不足10厘米不得申请放弃闪击;2.教练员对击球员进行技术指导立即判罚犯规;3.改踩球不在受到限制。其表现用十二个字表述,即:语言准确,概念清晰,界限分明。
1991年5月中国门球加入亚洲门球联合会,同时开展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两个联合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和国际会议。
同年12月,中国门协在北京丰台举办第四次门球训练班时得知世界门联将对国际竞赛规则进行修改,尤其对技术动作无关的限制和规定要予以减少或取消,中方抱有浓厚兴趣,后来,对其修改条款经过“中日友好门球邀请赛”试用,于1992年8月中国门协下发了《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部分修改条文的通知,重点强调了8秒报时的提醒和增设一名记录员,以及取消双重放弃犯规等。
由于该《通知 》文本不完整,叙述不全面,使用起来有一定困难等实际问题,1994年4月中国门协在四川成都举办的第五届全国门球训练班上又一次颁布了《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94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即:比赛场地及用具、球队、比赛、胜负、比赛中断 延期及停止、裁判员。此次规则修改与前规则相比有四项明显突出的不同。一是为击球员提供了充分发挥技艺水平的方便条件,如:击球员认为一门前有妨碍过门的球,可以向裁判员提出临时移开;二是条款更加精细,界限分明,便于掌握和执行。如:球门线是指连接两门柱后沿的直线。三是规定了具有制裁性的条款。如:有关妨碍比赛的判罚;四是强调教练员与队长的职责分工。此次规则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由人民体育出版社正式印刷发行,成为我国第一个较为正规完整的法规文件。
1995年6月世界门联在东京国际门球裁判工作会议上制定了《国际门球裁判员制度》,并对国际规则再次进行修改,为保持与国际上步调一致,中国门协依据国际规则对我国门球规则和裁判法再一次进行修改,于1996年4月在陕西宝鸡全国门球教练员和裁判员学习班上将修改条文予以公布。此次修改,将原来的起始线改为起始区,对球杆做了限制性规定,重点强调了场地尺寸可以选择,但不得为正方形,球杆长要在50厘米以上,击球员不准放弃击球和闪击,取消了通过一门的球撞击他球为双杆球的规定等问题。同时,还对一些条款进行了重申和补充。
《96规则》的制定是按照原门协主席朱德录提出的五条原则进行的。即:一、既坚持同国际规则基本衔接,但又要结合中国门球运动的实际情况;二、既注意同国际规则统一性,也要考虑执行中的可能性和灵活性;三 在全局上既注意规则的国际性,也不排除体现中国门球特色的合理性;四、既考虑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技战术水平,也要考虑对不良状态适当予以限制;五、既要修改,又不宜大改。以免在参加或组织国际比赛时出现不相适应情况。
由于1996年门球规则和裁判法是以《部分修改条文》小册子下发的,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1999年7月在河南洛阳全国门球教练员和裁判员学习班上,再次推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1999年《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共设六章26条,即:总则、比赛场地和器材、比赛双方或球队、比赛进行中的规定及犯规处理、裁判员、附则。此外,还将运动员守则、裁判员守则、教练员守则、仲裁委员会条例及门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等实施细则收集在内。规则重点明确的问题有:1.红队先满25分时,白队还有一次续击权;2.击球员通过一门时,影响过门的门后球可以移开;3.因门、柱的震动间接引起贴靠移动不成立,4.对一些名词术语做了修改,5.击球员身上携带物触球为犯规等。此次规则的修改基本符合了门球运动的需要,坚持了以保护参赛双方机会均等,有利于技战术水平的发挥,有利于裁判员的判定判罚。该规则是一部既符合参赛队伍利益,又符合门球运动发展的需要,直至2004年才做改动。《99规则》是我国门球运动到目前为止使用时间最长的一个,多达五年之久。
从以上多次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过程中看,尽管强调了与国际规则接轨,也在国际规则变化的情况下随之改动,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仍夹杂了许多以我为主的条款。使我国队员在参加国际赛事时感到不适应,要使中国门球真正融入到国际大家庭中去,必须对规则做彻底的修改,于是,中国门球协会决定修改《99规则》,彻底与国际门球接轨,从而便出现了《04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为准确理解和执行《04规则 裁判法》,中国门球协会于2005年1月在北京密云举办了学习班,特邀请参与修改的专家们对《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条分缕析地进行了总体评述。并回答了参加学习班学员们提出的要点、难点等问题。
《04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是以《2003年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为蓝本而修订的,因此,彻底为我国门球运动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规则中的八章24条基本上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为便于准确理解和运用,还在条款中加入了54点说明,其中在规则后面增加的附则还保留了中国门球运动的一些特点,扩大了赛事组委会的权利,其内容可由赛事组委会根据赛事规格、规模、水平、年龄等因素,分别作出选择和决定。如:“同一号球三轮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比赛资格”。“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许可放弃通过一门”等。
《04规则》对密贴球的规定使比赛场上出现了新的战法,紧张激烈的局面提高了门球的观赏性。此外,裁判法把循环赛的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作了改变,废止了得失分率的计算方法,使比赛名次的排位更加趋于真实、合理。
2007年的规则修改没有实质性的大变化,主要是为了与国际规则同行,针对2006年10月26日通过的《国际门球竞赛规则》对我国《04规则》适当做些进一步的强调和变动。其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强调裁判员判罚的权威性和维护门球运动的严肃性。其中特别强调的是超时犯规判罚问题,认定裁判员的计时为最终计时,且具有约束力。据此,可以看出无论国际国内对执行10秒都存在严重问题。所以,《07规则》强调对裁判员的判罚应该具有权威性。二是进一步体现“人性化”,倡导文明礼貌,突出门球运动的高雅性。三是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概念,实现门球运动的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是在场地、10秒、开球、击球、闪击、触球、替换等问题方面进行了变动不大的修改或重申,因此,没有将规则印刷成册出版发行,仅以修改案对照表形式颁发施行。
《07规则》同样与其他规则修改后一样,同年7月在山东枣庄举办学习班,由专家们进行了答难解疑。
2009年中国门球协会领导班子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新领导班子认为《04规则》与《2007规则修订案》合并使用执行,给门球人带来诸多不便,从而作出编写《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决定,并于同年4月资历深渊的门球专家们云集河北廊坊,共同对《04规则》、《07规则修订案》一并进行修改。
《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共八章二十四条,与《2004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相同,但在部分名称上作了修改,解决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如:《04规则》第三章的“赛前准备”及第四章的“赛中”,被分别改为“比赛准备”和“比赛方法”。在内容的修改方面,大体可总结归纳补充修改了41条,其中实质性变化的13条,如:槌头形状、赛场指挥、询问、决定胜负、确认、妨碍比赛等。非实质性变化的18条,如:比赛线可以通称为边线、取消“密贴”一词,统一改用“接触”、10秒计时增加一个条“闪击权发生时”、闪击成功是指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开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以上和被闪击球满分及出界。
《09规则》问世不足一年,其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尤其对妨碍比赛的规定与判罚,更是一大亮点。如今,赛场秩序好转,比赛顺利进行得以充分保证。出现这一现象,还与规则规定的详尽具体有很大关系,如:明确规定了击球员要求确认的事项,并强调说明“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从而,减少了比赛场上的纠纷。
执行《09规则》的难点是“限双”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对限与不限的认识不一,当前执行起来行动就难以一致,有的政出多门另搞一套,有的拒不执行。本来可以通过学习研讨、实践总结,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的新生事物,确搞得沸沸扬扬,一时不可收拾,此况还有待统一认识。
2010年9月,国际门联在上海召开理事会,通过了2011国际门球规则,会议还做出决定,2011年 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则,以后规则修改每4年进行一次。我国是国际门联成员国,为了和国际规则的修改同步,也为了尽可能地和国际规则内容接轨,所以有必要对2009规则进行修改,故产生了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这次规则修改突出三大亮点。一是得分不封顶。取消了个人5分为满分,全队25分比赛结束的惯例,改为撞柱后可继续通过一门参加比赛。全场比赛以30分钟到时结束。二是把闪击三个阶段改成一个过程,此间,只要在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三是取消撞击球与球的双杆,改为撞球过门或过门撞球为双杆球,且对双杆球的使用限制为一个球队只许两次。此外,对界外球进场、有效移动等规定重新做出规定。
修改后的规则与裁判法分为两本。《门球竞赛规则》八17章24条,裁判法压缩到17章。与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相比,可谓语言通俗易懂、文字表达简单清楚。
纵观我国《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先后经过十几次修改和补充,每次修改都具有针对性,都代表着当时历史阶段的客观规律和发展的需求,其目的都是为推动文明高雅的门球运动在我国健康茁壮的发展,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每次规则的修改,并不是对前次规则的否定与摒弃,而是继承与发展,做为酷爱门球运动的门球人就必须与时俱进,跟上门球运动前进的步伐。笔者深信,门球运动在发展,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今后还会作不断的修改和补充,而每次修改都会促使门球运动攀登新台阶,跨进一大步。
祝愿中国门球运动开展的轰轰烈烈、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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