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球规则的版权问题 一、中国有版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二、中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对我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一)“任何缔约国出版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三、国际门球规则有版权(著作权) 各种版本的国际门球规则,在最后一页都印有“不许复制”、“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联许可,禁止复制、转载”等字样。台湾、香港门球组织,认真对待国际门球规则的版权,他们经世界门联许可,翻译、出版的中译本,也在其最后一页印有“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版权所有,不得翻印”等字样。 四、日本出版的门球规则,有两种不同的署名 世界门球联合会是1985年9月26日成立的,除《国际门球竞赛规则1989》的署名为“世界门球联合会”外,此后至今各个时期的国际规则,均署名“日本门球联合会”。以至有些人常把国际规则称做日本规则。 台湾的中译本,把作者署名一概写为“世界槌球总会”;香港的2011中译本,也写着“根据世界门球联合会最新修订之2011”。可见不管署名如何,台湾、香港都把日本出版的门球规则,看作是国际门球规则,我认为是对的。 国际规则不能说成日本规则,正如我国徐寅生任国际乒联主席时,不能把当时的乒乓球规则说成中国乒乓球规则。 中国门协历年印刷的门球规则,从来没有作者的名字,只写“**审定”,她并没有承认中国门协是该规则的作者(请见有出版记录的09规则最后一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节为“侵犯知识产权罪”。 六、据以上法律文件,我的认识如下: 中国门协未经世界门联许可,全文或绝大部分翻译、出版国际规则,违犯中国版权法、违犯国家已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 附记:我从1988年对中国门协1987规则提出质疑起,20多年来,先后对规则的版权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许多,从未接到过回音;前几年,又专门向国家版权局柳斌杰局长和国家信访局王学军局长,连发四次挂号信,也均石沉大海;为此事写的作文也不少。 我没有法律知识,只是根据感觉,找文件,想问题。看到那些大学校长、院士、研究生,漠视知识产权,争当文抄公,又不见处罚,心痛不已。 如果我错了,我应千方百计收回不良影响;如果我不错,那我心安理得,并无他求。 2013-1-18星期五 于湖北黄州公园路1号(我的新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