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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球规则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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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8: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门球规则的版权问题
一、中国有版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1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二、中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71日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1030日对我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一)“任何缔约国出版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三、国际门球规则有版权(著作权)
各种版本的国际门球规则,在最后一页都印有“不许复制”、“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联许可,禁止复制、转载”等字样。台湾、香港门球组织,认真对待国际门球规则的版权,他们经世界门联许可,翻译、出版的中译本,也在其最后一页印有“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版权所有,不得翻印”等字样。
四、日本出版的门球规则,有两种不同的署名
世界门球联合会是1985926日成立的,除《国际门球竞赛规则1989》的署名为“世界门球联合会”外,此后至今各个时期的国际规则,均署名“日本门球联合会”。以至有些人常把国际规则称做日本规则。
台湾的中译本,把作者署名一概写为“世界槌球总会”;香港的2011中译本,也写着“根据世界门球联合会最新修订之2011”。可见不管署名如何,台湾、香港都把日本出版的门球规则,看作是国际门球规则,我认为是对的。
国际规则不能说成日本规则,正如我国徐寅生任国际乒联主席时,不能把当时的乒乓球规则说成中国乒乓球规则。
中国门协历年印刷的门球规则,从来没有作者的名字,只写“**审定”,她并没有承认中国门协是该规则的作者(请见有出版记录的09规则最后一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日起施行)第七节为“侵犯知识产权罪”。
六、据以上法律文件,我的认识如下:
中国门协未经世界门联许可,全文或绝大部分翻译、出版国际规则,违犯中国版权法、违犯国家已签署的《世界版权公约》。
附记:我从1988年对中国门协1987规则提出质疑起,20多年来,先后对规则的版权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许多,从未接到过回音;前几年,又专门向国家版权局柳斌杰局长和国家信访局王学军局长,连发四次挂号信,也均石沉大海;为此事写的作文也不少。
我没有法律知识,只是根据感觉,找文件,想问题。看到那些大学校长、院士、研究生,漠视知识产权,争当文抄公,又不见处罚,心痛不已。
如果我错了,我应千方百计收回不良影响;如果我不错,那我心安理得,并无他求。
         2013-1-18星期五 于湖北黄州公园路1号(我的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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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18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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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8: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中国门球的发展,老师辛苦了,向您致敬!
    祝老师健康长寿!
发表于 2013-1-18 19: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漠视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版权必须谴责,应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3-1-18 19: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中国门球的发展,老师辛苦了,向您致敬!
祝老师健康长寿!

发表于 2013-1-18 20: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漠视知识产权,争当文抄公,应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又不见处罚。老师心情不已是自然的。祝卢奇老师身体健康长寿百年!

祝您吉祥开心如意.gif
发表于 2013-1-18 2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精神可嘉。
发表于 2013-1-18 20: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奇卢老师提出的门球竞赛规则版权问题,值得研讨。下面是我转自百度网关于“版权”、中国《蓍作权法》有关内容:
           一、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出版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二、中国蓍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门球竞赛规则》是不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范畴?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2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祝诸位跟帖网友03年一路平安快乐!
发表于 2013-1-20 1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此帖,很受感动。奇卢老师对中国门球拳拳之心,网友钦佩!所议无错,应心安理得。我谈点看法:
      楼主认为国际门球规则和日本规则有著作权,如果中国门恊擅自译之应负侵权之罪。我想此耽心有点多余。事实上国际门联二十多年来不但并未追究,还沾沾自喜,日本人把门球传入中国,他的规则有人用之,他求之不得!你不否认、修改他的规则,他心安理得。你要改他的规则,只能用可国内,国际比赛还得用他的规则。咱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事,但愿相安无事!
发表于 2013-1-21 2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转自百度网)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和中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我的认识是:《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是不属文学艺术科学(学术)作品的范畴?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9: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规则算不算学术,我想应该算学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其中“文字作品”、“其他作品”,不知是否包括国际体育规则在内。我认为是包括的。我只是根据著作上的“不许复制”、法律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想到的。烨鹤同志也不赞成我的意见。
不仅国家版权局不回音,中国门协也不回音,我又时间不多,只好放在这里了。
感谢你的关注和辛劳。

点评

学术 - 学术 学术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教育和研究。这个词对应的英文Academia更常见的意义是指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与文化群体,在作这个意义用时对应于中文的学术界或学府。Academia这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2 15:02
发表于 2013-1-22 15: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奇卢 发表于 2013-1-22 09:38
拜读了。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规则算不算学术,我想应该算学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 ...


         学术 - 学术
       学术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教育和研究。这个词对应的英文Academia更常见的意义是指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与文化群体,在作这个意义用时对应于中文的学术界或学府。Academia这个词来自于地名(Akademeia)。这个地方位于古代雅典的外围。那里的体育馆曾由于被柏拉图改为学习中心而闻名。
延伸开来,Academia这个词也可以用来指“知识的累积”,在这个意义上通常译为学术。学术的发展和传播跨越了好几个时代。在17世纪,英国法国的宗教学者常用学院(或学园)来表示高等教育机构。英语称呼为academy而法语称呼为academe及academie。(转自百度网学术_互动百科

       根据上述介绍,我认为《门球竞赛规则》不是学术系统专门的学问,也不是
高等教育和研究,所以,《规则》应该不属“学术”的范畴。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5: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你说的对呀!谢谢了。
发表于 2013-1-22 16: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22 15:02
学术 - 学术        学术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教育和研究。这个词对应的英文Academia更常 ...

''规则''就祘为''学术'',也是你日本人送到我们手中,应该是授权了。
发表于 2013-1-25 16: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是已有几十个国家在开展的体育运动,而且每年都有国际性的竞赛,《门球竞赛规则》是这些门球参赛国的共用行为准则,大家都要按此规定行动,把它翻印出来大家执行,我想应该不存在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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