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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2-12-10 18:56 编辑
我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拜读了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主任 国际级裁判关键老师的大作。但读后令人大失所望,很难相信这篇文章是出自中国裁判第一人之手。文章既不引经据典,也不见用规则精神来解读网友之文题。语言模糊,逻辑混乱、全篇所言不能支持其论点。本人学习后试分析如下:关老师说闪击后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移动。因此1球闪击⑦球,并用⑦球将⑨球顶进三门应该也有效的根据是什么?我们理解闪击成功后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但他球的移动引起场上另外的球的移动不都是有效移动。例如:碰撞了间接移动的球的移动,碰撞了被裁判移开的“待闪击的球”的移动------11规则都有相应表述以上的移动不为有效移动。因而将闪击后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的移动。因此1球闪击⑦球,并用⑦球将⑨球顶进三门应该也有效的理由并不充分。其次,假如⑨球移动有效,这样一来就使闪击⑨球的时间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也违背了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有些情况甚至使闪击无法完成,I球也将无法续击。例如9球是过三门的球,I球闪击7球将9球碰柱,这时将9球放在哪里,又如何处理9球,不闪击9球,1球还有没有续击权?-----果真这样恐怕也不是规则的本意了。再者分析关老师的这句话,既然是有效移动和合法闪击,那么①球还可以继续对⑨球进行闪击。请问关老师这里的有效移动和合法闪击指的是那个球?请原谅,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关老师不可能给予回答,我们做个大胆的猜测吧,有效移动指的是9球的再次移动,合法闪击对应的是1球。假如是这样的话。9球的再次移动如果不是有效移动,1球就失去了对9球的闪击权了吗?这显然也不对。规则中有针对此例的说明,我就不再赘述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关老师的“待闪击的球”不用闪击的手段而使其移动有效的论点是不成立的。谢谢。请老师予以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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