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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执裁争议问题解析
国际级裁判 关键
最近有意浏览了一下中国门球协会网论坛,看到大家议论的几个问题很具现实意义。多数人对规则、裁判法的理解是正确的,但也有不少人存在着误区。现摘录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
一、正确理解“在获得闪击权之前击球”犯规条款。
不少人觉得此条可以删除,理由是在此期间不可能发生犯规行为。我认为不应片面地去理解。首先,《04规则》修改完全是按照国际门球规则条款进行的,删去此条与国际规则就会“走样”和不全面:其次,从击球员的动作过程来看,在“获得闪击权之前”的时间段还是存在的,主要是指撞击后到场内球完全停稳时的过程。既然存在,就有可能发生有关的犯规问题。如击球员在撞击后,在自、他球还没有停稳前,有意或无意地用击球面触碰了自球等。需要提醒的是,某些方面国际规则条款确实制定得比较“细致”和“死板”,有的还有重复,这主要是一个不同文化理念的问题,我们只要理解它的真实含义就可以了。
二、正确理解裁判误判后的“纠错”工作。
在体育竞赛中,确有不少项目有裁判宣判了就不能更改的规定。但门球项目却不然,裁判法中明确规定,当裁判发生误判时可以在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前更改,属于“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范畴。这些道理听起来似乎都明白,但遇到情况,特别是重大比赛时,不少人就“转不过弯来”。当然,我们要求裁判要认真执裁,不要失误,但裁判员是人而不是神,100%的正确是做不到的,几乎每一位当过裁判的人都有错漏判的经历。那么门球比赛为什么可以有这样的规定?我认为一方面是门球比赛所具备的条件(可能性),因为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错判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而其他球类项目却难以做到这一点:另一方面是门球比赛特点的需要(必要性),有时一杆球确能起到“扭转乾坤或奠定胜局”的作用,错判了确实很冤枉、不公平。裁判当场“纠错”是对执法过错的一种责任追究,其本身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但强调的是“纠错”工作必须要在裁判的主特下进行,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干扰,经裁判再次确认后做出的判定是最终裁决,比赛双方必须坚决执行。
三、“判罚妨碍比赛要有依据”。
不少人认为判妨碍比赛是裁判的一种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其实不然。通过分析下面一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在一次大型比赛中,当一界外球进场后对是否碰撞到场内球,双方队员对裁判的判罚产生了争议(此时主裁判尚未呼下一号),有一位坚持球应放在界外的球员情绪激动,抢先将球放在了界外。不少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应判“妨碍比赛”犯规,但我认为判罚的依据不足,理由一是该队员并非有意破坏场上局面,只是对裁判的刻罚有异议;二是此时为裁判员用时。规则规定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用时期间的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因此,在裁判员用时期间只要不是以故意破坏场上局面为目的或故意污言秽语嘲讽、谩骂裁判等不文明的行为,当属于无效比赛行为。我们不能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只能是批评教育。在裁判员用时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行为属于无效比赛行为,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却是裁判处理情况的依据。《04规则》和裁判法中没有将裁判用时的具体行为说明,现摘录国际门球裁判法中对裁判员用时的具体规定,以提请大家注意。1、击球权结来或宣布犯规起至呼下一号队员之间的时间;2、球暂时需要移开所需的时间;3、稍等4、确认比赛记录;5、回答队长提问;6、确认替补;7、更换球;8、裁判修复场地;9、修正闪击后自球无效移动;10、纠正放球位置;11、其他裁判认为必要的行为所需时间。
四、遇特殊和疑难问题时可行使裁判的另一项权力。
大家知道任何一项体育竞赛规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裁判只能以规则和规则精神来处理赛场上发生的情况若遇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时,几乎所有项目的规则中都赋予裁判另一项权力,即“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主裁判有权作出决定”。说实话,门球比赛出现特殊和疑难问题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我国裁判在发生“情况”时,使用“权力”的勇气也不够大。其实,当出现千场,万场球都难遇的特殊和疑难情况时,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地去使用。大家在网上讨论的就有这类问题,如在打跳球时,自球触碰到击球员的裤子边沿该如何处理?规则中有“击球员服装边沿,衣袖或帽子掉下触及球不为犯规”的规定,但情况反过来又该如何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明确。如用规则精神来判定的话,恐怕也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在不脱离规则梢神的前提下,大胆行使裁判的这种“特权”。这样的话,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裁判就可以根据球是触及裤子边沿还是其他部位,触及后是否改变方向或是否从中得利,触及是有意还是无意行为,击球动作是否正当等情况,自主进行判定。
五、摆放在“碰撞时的瞬间状态”位置最合理。
大家知道在进一门时,如果自球占据一门后他球的位置,应优先将他球恢复原位。但是自球到底如何摆放,有时会产生矛盾。99裁判法中规定“按照自球运动轨迹方向呈接触状态”,而04裁判法中只有图示。因04规则中有“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撞击有效”的规定,所以自04规则颁布后,对自球摆放的位置很受比赛双方的关注实践中如果一味强调按“自球运动轨迹方向”摆放,有时达不到统一标准,由于自球运动十分缓慢,再加上受地形、角度、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弄不好会有几种摆放位置,极易产生争议。我认为自球在碰撞他球后占据或部分占据该球位置时,自球占位的瞬间一点点移动难以准确判定。我认为要恢复到“占位”和他球移动之前的位置,同时既要满足放在“自球运动轨迹上”,也要符合摆放统一标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那么,比较合理的就是放在“碰撞时的瞬间状态”位置上。当然,裁判要及时到位观察,记住确切位置,如何摆放也应由裁判来决定。以下是我根据部分球友来信反映的两个问题所绘制的示意图,仅供大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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