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门球官方论坛王本午老师的“貌似合理 其实不合理”系列探讨
“我们门球人对门球规则裁判法的理解,由过去的盲从逐步走向理性。”(《门球之苑》编者按2010.⑵)
“貌似合理 其实不合理”系列探讨
一、“比大分 比小分”
(此法值得商榷!纯属科学探讨)
有些地方,在门球小组循环赛最后“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中有“比大分、比小分”之说,此说值得商榷。
大分:是各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如:胜场次、全阶段净胜分、总得分或总失分等。
小分:是有关队的“(胜场次)相等队之间的成绩元素”,如: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相等队(之间)的总得分、等等。
但是,这些“小分”,它们都不是各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而是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的一部分;它貌似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但不是真正的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
显然,这种计算“小分”的思维方法,就是用片面的观点看待整体问题,就是用小组循环赛比赛成绩的一部分代替整体的小组循环赛的比赛成绩。
所以,要用有关队的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的一部分(小分:一两场比赛成绩)代表有关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大分:应为n-1场的比赛成绩),这是合理的吗?公正吗?公平吗?显然是以偏概全,这是极不合理、极不公正、极不公平的,值得适时修正!
举例。
例1:如下表为四个队循环赛的比赛成绩:√代表胜场成绩,×代表负场成绩。
分析:胜场次相等的两个队排名次时,只用了这两个队的一场比赛成绩作衡量标准;仅用这一场比赛成绩代表该队的三场比赛成绩,这是不合理的,是不公正的。
门球小组循环赛成 绩 表
| 队
| A
| B
| C
| D
| 胜
| A
| \
| √
| ×
| √
| 2
| B
| ×
| \
| √
| √
| 2
| C
| √
| ×
| \
| ×
| 1
| D
| ×
| ×
| √
| \
| 1
|
例2
下表为五个队循环赛的比赛成绩。
胜场次为2的甲、丁、戊三队之间的比赛成绩仅仅是 小组循环赛比赛成绩的一部分,用部分比赛成绩代替小组循环赛的比赛成绩是合理的吗?当然不合理。 而且各队所用的胜负场也有多有少,以此作衡量标准,也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在五个队循环赛中,每个队必须有四场比赛成绩。如果只用每个队的两场比赛成绩作裁决的衡量标准(“小分”),这个衡量标准就不真实,就不全面,就不合理,就不公正!这显然是违背了“小组循环赛”的宗旨的。
门球小组循环赛成绩表
|
|
| 甲
| 乙/丙
| 丁
| 戊
| 胜
场
次
| 相
等
净
|
名
次
| 甲
| \
|
| 5∶9
| 8∶21
| 2
| -17
| 4
| 乙
| 9∶19
|
| 10∶8
| 10∶7
| 3
| →→
| 1
| 丙
| 7∶10
|
| 15∶7
| 8∶15
| 1
| →→
| 5
| 丁
| 9∶5
|
| \
| 13∶12
| 2
| 5
| 3
| 戊
| 21∶8
|
| 12∶13
| \
| 2
| 12
| 2 | | | | | | | | | |
综上所述:(1)门球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序中,用“比大分”为衡量标准,是对的,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用“比小分”,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公正的。
(2)有关队是在小组循环赛的排序,必须用各队在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大分)作衡量标准才是合道理的,这样才能客观的、全面的、准确的决定有关队在小组循环赛的名次。
(请参考2010.2《门球之苑》21页《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方法之我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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