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6-20 09: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学规则: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我认为,“改踩”行为既可以在第一次放置他球前实施,也可以在第一次放置他球后实施,改踩行为可以多次实施(当然要保证不发生10秒超时犯规)。
为了“改放”的目的,在踩住自、他球的状态下从脚下取出他球(拿在手中),此时脚下只踩有自球,击球员可以实施改踩,重新选择合理闪击方向或调整闪击姿势,然后再次放置他球,也就是“改放”。假如击球员认为本次改踩、改放还不够理想,可以重复上述行为,再次改踩、改放。
放置他球后,击球员未从踩球脚下取出他球,而抬起了踩球脚(地面上剩下接触的或未接触的自、他球),假如击球员未用手接触地面上的自、他球,而是又重新踩住自、他球,这一行为也不能判犯规。因为击球员的行为不符合“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的犯规条款。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