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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5-12-15 12:11 编辑
学习规则、自问自答、自娱自乐(五)
一、问:昨天学习规则,有什么收获?
答:我捡到了一个【有裂缝】的鸡蛋。
二、问:真的是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捡到的?
答:那当然不开玩笑。
三、问:在门球竞赛规则书中哪页捡到的?
答:在2004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17页捡到的。
四、问:且说说其中内容是什么?
答:二、超时
3、当击球员超过10秒没有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五、问:你说这条文是【有裂缝】的鸡蛋,那么无裂缝鸡蛋的条文应该怎么写?
答: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将【击球或闪击】,改成是【击球行为或闪击行为】才对。
六、问:为什么要这么改?
答:这就牵涉门球运动10秒到底应该控制什么内容。
七、问:门球运动需要控制的只是:【击球或闪击】?
答:自然不是。
八、问:到底应该控制什么?
答:那当然是应该控制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或闪击行为】。
九:问:击球行为和闪击行为各包含哪些内容?
答:【击球行为】包含10秒开始计时后的:1、进场、2、站位、3、瞄准、4、放棒、5、校瞄、6、击球。
【闪击行为】包含10秒开始计时后的:1、捡球、2、踩球、3、放球、4、手移开、5、闪击、6、抬脚。
所以说:一开始10秒考核击球员,只考核到击球员“击球”作为考核击球员的击球行为节点,这两者之间是相通的、也可以说是相等的,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考核到击球员“闪击”作为节点,那么“闪击”与“闪击行为”并不对等。将闪击抬脚行为抛开、不进行考核,显然是错误的。
十、问:为什么在2011年以前、这样执行会没有问题?
答:这是由于那时是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中执行,没有被【苍蝇】叮上罢了。
十一、问:那时是一个什么样的特殊环境?
答:你去看看2011以前的规则,就会明白: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2004规则书中第25页)就坚定的指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2、闪击完成(2004规则书中第26页)
即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说明:这里的【离】字,一般是指移动停止时在10厘米以上。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
3、闪击过程中的犯规(2004规则书中第27页)
(8)闪击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11)成功闪击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说明:以上的特殊环境是:
(1)抬脚虽然没有被纳入10秒考核内容,但是对于【闪击行为】的开始与结束;闪击完成的球静止;闪击犯规的:闪击时与成功闪击后的同样、同步处理,都交代得非常清楚。
(2)那时【抬脚】虽然错过了10秒考核的最佳时期,但是在后面的考核内容里,在一定程度上也予以了必要的说明和判罚,进行必要的弥补。
(3)说抬脚、未纳入击球员10秒考核体系,是一只【有缝隙】的鸡蛋。在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执行以前,说没有问题!但绝不等于一旦环境适合保证他没有问题。因为【苍蝇是会叮有缝】的鸡蛋的。
十二、问:抬脚未纳入击球员行为10秒考核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在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的修改中,即将:闪击过程犯规,由复杂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大胆的《三合一》处理。总体大方向是正确的、措施是得力的、效果也是好的必须予以点赞!关键是首次将《闪击过程》进行了合理、正确的定义。
即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继续保留:闪击犯规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十三、问:什么时候出现了问题?
答:是2015年在修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十四、问:出现了什么问题?
答:出现
1、对【闪击过程】的定义进行修改,犯了原则性错误。(见 2015规则书中第30页)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这一条内容的出现:即是苍蝇,叮上了10秒考核闪击行为,而不考核闪击抬脚行为这一只有缝的鸡蛋》。必然会出现下面的问题。
本人评说:闪击、抬脚一定是闪击过程的行为,不抬脚闪击过程并没有结束。不可能获有:续击权。
2、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2)用单脚踩住自球。(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4)移开放球手。(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本人评说:2015规则最核心的问题是:将(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从闪击过程规则中彻底删除,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3、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被判为是:击球犯规。(2015规则击球犯规书中第25页的第9条)
更是离奇、离谱, 网友们对此都有非常大的意见和看法。
十五、问:高层领导们,不是都看到了大家提出的问题,在2023规则中进行了修改吗?
答:错就错了、门球人已经习惯了,不修改还好!一改更是错得离奇、离谱。
1、修改后、现在的说法是:(获得续击权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既然可以不判:犯规!
2、既然不判犯规、自球的移动就应该是有效移动。为什么要【复位】?——复位的理由又在哪儿?
闪击球、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合法、有效移动。但是有些球之所以必须要:恢复原位,是因为有: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才能击球。这就是有效移动的球,必须复位的特殊规定。
3、既然不判犯规,又为什么要取消【续击权】?
本人评说:以上三条内容,都应该是上不了台面的错误做法。
最后结论是:抬脚只要纳入击球员10秒内必须完成的考核体系,绝不会出现以上各种荒唐的认知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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