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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门球运动“10秒计时”与“超时犯规
门球运动有其独特的自身特点。续击权(包括:闪击权)的获得,必须等场上球移动全部静止时,才能击球。否则击球被判犯规。击球员之间击球权的交换,裁判员也是遵循: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裁判三原则来执行的。
门球运动节奏与其他球类运动相比较,显得比较慢,有点温文尔雅。但是对击球员的击球(含:闪击)速度,就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10秒击球或闪击。否则会被裁判员判定为:超时犯规。
我参加门球运动以来,手里积攒了2004年、2009年、2011年、2015年、及2023年五套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在这五套书中:对于“10秒计时”和“超时犯规”的规定,在门球竞赛规则的具体规定里,在这五套书中都没有发生丝毫的变化。
具体都是这么规定的:击球员超过10秒钟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我记得:在2005年前后,当裁判员判罚“超时犯规”时,出现过一些矛盾与纠纷。
于是中国门协特别重视,层层举办裁判员学习班,专门学习、讨论解决之道。
解决的办法是:1:看击球、闪击动作是否连贯?2、看是否在比赛的关键节点上?3、看有无“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企图?
我的观点是:按照以上三点内容进行判罚,应该是不会有任何争议的。——规则、裁判员、裁判组长、总裁判长在判罚出现问题后,都能一致对闹事者:什么10秒时间未到,进行强有力的驳斥!而不是为了维护组织赛事圆满成功的脸面,予以妥协。
否定:超时犯规判罚的妖风,一定会被制止、一定会没有市场。
自从2011年在裁判法中(17页)增加了: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执行的后果是:
(1)老实人以前不敢“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现在有裁判员直接指挥,只要需要,人人都会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2)赛场上,“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现在是呈现出“几何倍数”级的增长。
(3)现在造成:“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有增无减,而“超时犯规”的判罚却已彻底灭迹。
在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中,在规则的附则中(书中第47页)又新增了:增设专职10秒计时员的条款。虽然并没有被全面执行,但是已经有些赛事试行过。——由于本人并未经历和考察过,一度不便妄加评论。
今天现场观看:句容市首届“开心杯”门球单打比赛。全程采用:10秒计时方法。
句容市:10秒全程计时,看后我有如下一些观感:
1、既然已经全程10秒计时了,超时犯规判罚应该是准确的,就应该立即删除:裁判员报8秒、9秒、10秒这一【提示性】的错误做法。
2、真的严格执行10秒击球和闪击的做法,被撞击的自、他球移动之间的距离比较远,10秒用时此时是不够用的。怎么办?
3、一般中、近距离的闪击,现在人们就已经忙得手忙脚乱!打门球有点受罪感,享受门球运动的快乐感骤降。
4、现在裁判员对于撞击后,球停稳就应该立即计时!人性化的采取在【捡球】后的途中、才开始进行10秒计时。无形中会出现差异、不同,难免会出现新问题,做法有待商榷。
5、为了避免矛盾:“超时犯规”判罚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有了全程 10秒计时的“公正”判罚,裁判员就不应该报8秒、9秒、10秒,给予击球员10秒击球和闪击的提示与指挥。
我还特地在网上查阅、学习了【篮球犯规】判断四要素。
1、看球员的位置,2、看球员接触的性质,3、看进攻动作的重要性,4、看防守队员的反应。
结合门球运动超时犯规判罚,我认为:专看击球员击球和闪击动作的是否连贯性?超时犯规判罚大体就不会错。再结合【关键时间节点】进行判罚。绝对不会错!
正如北京 王志网友2009年就认定:门球竞赛规则关于10秒超时的规定,凡属从事门球运动的人,都应该坚定不移、豪不走样地执行。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就不能矫枉。
设10秒专职计时员,实践证明: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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