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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门球竞赛规则有十多项大变化
( 之十三 )
十三、比赛结束
到2011年止,门球比赛结束均只有两步:
见2011规则书中第14页
四、比赛结束
(一)当比赛时间终了时,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解说:即是比赛时间一到,均由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结束比赛。
到了2015年,规则修改、从此以后,在规则中则增加了一条内容。
见2015规则书中第13页
四、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
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解说:在2015规则中,增加的这一条内容,则全面诠释了裁判员应该在什么时候呼号!
个人观点:
1、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呼号有效,并不是直接否定了:比赛正常的结束程序。即仍然坚持:由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结束比赛。
2、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为什么呼号有效?
因为:该呼号必须有一个特定条件存在,呼号才有效。特定条件是: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即击球权结束)
3、击球权没有结束,那怕是呼号早于比赛时间终了之前进行呼号,该呼号一定是无效。——这就是:球未停稳,呼号、不一定有效的道理!
因为: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比赛就结束了。球未停稳之前呼的号,能有效吗?
4、即使击球权结束,如果有:球出界、撞击中柱、或犯规的情况下,击球权才结束。如果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却进行呼号。那么:该呼号也一定无效!——这就是击球权虽然结束,但是不宣判、呼号也无效的道理。
因为:
(1)“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是裁判员工作的三大原则。裁判员公然违规裁判员工作原则的行为,能有效吗?
(2)此时裁判员如果进行“及时宣判”:球出界、撞击柱得分、或犯规。那么与比赛时间终了同步的将会是:及时宣判;绝不可能出现:《呼号与比赛时间终了同步》这一现象发生。
我的最终结论是:
球停稳、击球权结束,呼号!这是“法定”的呼号时机选择标准。这样的呼号:一定有效。
球未停稳、击球权没有结束,呼号!只要产生与赛场球员《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这样的呼号:就一定无效!
球未停稳、呼号!比赛双方都采取默认、许可的方式,表明:并不反对的态度。这样的呼号:才有效。
广大门球球友们:比赛越是接近尾声,特别是后攻方击球员最后一棒击打界外球进场、或出界。请特别注意:比赛时间到,这一关键节点前、后,发生的一些事件均属于什么性质?
以上个人观点在大家遇到问题时仅供参考。
(不知何故,昨夜凌晨三时许,此文已发,未见踪影,现特复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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