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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方 法 与 建 议
在门球运动中“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只有在击球员“击球、和闪击”这两个环节中、才可以、才会发生。
具体点、更确切的说:我们可以认为是:由于击球员的“击球行为、和闪击行为”才造成“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现象发生。
我的方法和建议是:
打包“击球行为、和闪击行为”、作为10秒内完成“击球行为或闪击行为的结束点,作为“超时犯规”考核节点,问题应该就会彻底被解决了。
说明:这里所提及的一些说法,已与原规则中叙述并不一样。
均将:击球、或闪击,改为:击球行为、或闪击行为。 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含义是截然不同。
前者:击球——只表达“击球这一瞬间”。
后者:击球行为——则表达的是“站位、瞄准、放球槌、校喵、试棒、最后才是击球”这一系列动作。
同理,前者:闪击——只表达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这一个动作。
后者:闪击行为——则表达的是“捡拾被撞击的他球、用单脚踩住自球、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移开放球手、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最后是踩球脚抬起”这一系列动作。
在规则中:击球行为结束,即等同于“击球”结束。——两者的说法一致,怎么说:都没有错!
但是:击球行为结束,就不等同于“闪击球”。击球行为结束,后面还有更重要的一环:即“踩球脚抬起”。
所以如今门球竞赛规则在
超时: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的规则中,就毅然决然地放弃了对《踩球脚抬起》的考核要求。
这正如烨鹤老师所指出:
2015以前的规则是:只要不抬脚、闪击过程不结束、续击权没有获得、新的10秒计时不开始,因此不抬脚、可以《无限拖时》。——他分析得真是一针见血、是多么的“惟妙惟俏”啊!
结论:踩球脚抬起,不纳入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行为”考核体系内,必然会出现:抬脚犯规、无人管、无人敢管、乱管的现象不断发生。
为了下一次修改规则的简便,建议:原规则文字叙述可以保持不变,只将《击球或闪击》修改成《击球行为或闪击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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