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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jzhaoyy 于 2021-6-14 10:46 编辑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下简称《规则》第六章比赛通则,共十四 条,尽管《规则》几经修改,但还觉得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含糊其辞。
1、20页说明: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可能修订《规则》的专家没有料到门球人为此争吵不休。
2、24页三续击权2闪击完成后(无论闪击几个球),获得1次续击权,而同页四击球犯规(9)闪击完成后,踩球的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两者不矛盾吗?
3、24页续击权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1次续击权、35页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界内的球。
如果这个球在滚动过程中先滚出比赛线后又滚进,最后停在界内,是界内球吗?还有续击权吗?
4、33页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抬脚时移动了脚下的球算闪击成功吗?又这里的10厘米是自球与他球两球球心之间的线段长呢还是这个线段长再减去球的直径后所得值?如果他球移动是几条线段连成的折线,可加起来吗?是圆弧呢?
5、32页如果碰撞的A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B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34页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以上两项有包含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将待闪击的球碰撞未出界怎么办?该球进门撞柱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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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规则》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修订《规则》更应避免矛盾、减少错误、查漏补缺、完善条目。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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