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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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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的看法。
规则设计应该具有严谨的逻辑性。
规则可以有:基本逻辑与基本规则。也可以有特殊逻辑与特殊规则。
特殊逻辑与特殊规则,必须符合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则的特性。只有在发现执行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则有不利、和有害的地方之时,才可以制定出有悖于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则的内容。——这就是特殊逻辑和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能够随便设置和规定吗?应该不能!
没有必要、有悖于基本规则的特殊规定坚决不设置。
比如您所提出的问题:
待闪击的球:不能放弃闪击、这是基本规则。待闪击的球、如果坚持基本规则:只有闪击移动,才是正常移动。那么其他的移动方式:算无效移动好昵?还是算犯规好昵?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决定或修改。
如今:出现视同、不视同的问题,完全是人为自找的。
在比如:
界内球:有进门得分权、有效撞击闪击权和两者均获得续击权。
界外球:没有进门得分权和有效撞击权。
这两条均是门球运动必须具备的内容。
但是:在开球时、如何处理球进门与撞击的关系,即符合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则,又能避开进一门造成、出现的不利现象,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方可做到十全十美。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开球时、该球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
回答:应该是界外球。
二、既然是界外球就不能执行界内球的政策。
开球时、进一门得分,应该是:开球时必须、必备的一种特殊逻辑和特殊政策。
既然进一门特殊政策规定:可以得分、那么配合进一门得分、撞击算有效撞击的特殊政策,也并不算过分、并无什么不利。
如果:全面执行进二门、进三门同时撞击球,有双杆球的政策,进一门双杆球会容易打造、有双杆球会有失公允。
特殊规定:进一门、撞击球,可以得分、算有效撞击。但不设双杆球。
说明:这样规定、即解决了进一门、得分和撞击问题的一统一基本规定,又解决了双杆球统一执行的不利内容。特殊规定:发挥作用落实在关键节点上。
容易学、容易理解、容易执行、不会引起混乱。
如今特殊规定:进一门、撞击球不算有效撞击。撞击一门前的球、不算有效撞击,必须复位;撞击一门后的球、不算有效撞击,球移动有效、可以击打、但不能闪击。
这是什么特殊思维逻辑与特殊规定?
门球运动反对、不满的人员大有人在、且不算少数,再反对也没有用。
门球运动规则说了算、专家说了算。——这就门球运动必须执行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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