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规则还说10秒 87规则15条:“击球员从主裁判员第1次呼号起,10秒钟内必须将自己的球击出”。 2011规则第九条:“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第九条规则的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以上两条国内规则的条文,均来自国际规则。这条规则自传入我国起至今,30年来没有改变过,我国历年印刷的规则也没有改变过。 比赛规则是保证比赛的有效进行,比赛当事人,是必须遵守的,不能讲价钱、打折扣。 遗憾的是,对这条规则,除前10年左右尚能贯彻执行外,后20年当中,贯彻执行的不够好,并逐渐变得有名无实了。 有同志说,“10秒怎样才能有个明显的界限呢?”我们现在实行的是裁判员默记法,正象篮球的3、5、8秒计时那样。在计时方法改进以前,规则规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即只有裁判计时算数,其他人计时不算数。 也有同志主张,只要不是故意拖延时间,就可以不判。规则说得清楚,超过10秒就判犯规,没有说是故意还是不故意。10秒是时间长度,9秒9不到10秒,10秒1 超过10秒,跟主观意愿没有关系。 “除非是过分缓慢”。这实质是不按规则办啊,不能这样对待比赛规则。 “距离太远了”。这是因为你忽略10秒要求,自己要承担责任。 有同志把执行比赛规则和“人性化”对立起来,不妥。按规则办,公平合理,才最人性化呀。 “老人动作缓慢一点,可以不判犯规”。10秒规则,没有击球员年龄上的区别,对所有不同年龄的击球员一概适用。 “为了避免争议,可以不判”。2011规则第九条说明,为什么提出“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最终计时、队员均须服从”?我的理解是,其他裁决,教练或队长可以提一次询问,判超时,不允许提出询问。 还有一种说法:“击球员没有中断或停顿,判他于情不忍”;“只要队员积极主动,超过10秒也不该判罚”。规则上说的是“10秒钟内要击出球,不讲任何客观的,如另立标准,10秒规则不复存在了啊!这是10秒今日的现实。 体育比赛,要有规则,有规则就要认真执行,执行者的主体是裁判人员,裁判人员不按八字方针办,后患无穷! “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在我国泛滥久矣,门球界同人难免“湿鞋”的。 今日读帖,有感而发,认识错误难免,仅供参考 上善若水同志说得好:“据实判罚即可,超就超了,没超就没超,以裁判计时为准。” 平头富农同志也说得好:“只要超时就要判,这是规则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