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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谈2015规则书中一处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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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0: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趣谈2015规则书中一处勘误表


  闪击抬脚、犯规,划归击球集团军管理,我是持有异议、也是耿耿于怀的。
  今天且从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处勘误表说起。
  书中第18页:
  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勘误表:完成一词多余、必须删除。
  那么:为什么完成一词为什么要必须删除呢?
  原来完成一词则包含着另外一层含义:
  完成击球或闪击:
  对于10秒内完成击球、或10秒内击球,这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区别、都适用。
  但是对于10秒闪击、或是10秒内完成闪击,这两者之间是有着莫大的区别。
  区别在于:
  10秒内闪击,只要求10秒内将球闪击出去,就算达到目的。
  10秒内完成闪击,则要求击球员在10秒内不仅仅是将球闪击出去,还必须完成与闪击所有的相关动作。
  说得再明确一些、更直白一些吧,那就是击球员必须完成:闪击抬脚动作。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必须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捡起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使他球与自球贴靠。
  (4)放好他球后,将手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离开。
  本人观点:10秒内完成闪击,即:考核到必须抬脚,才是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设计。但是如今10秒内闪击,只考核到:闪击球,才会出现后面一系列的问题。
  问题:
  1、造成闪击、击球员就是不抬脚,甚至出现被闪击的球,已经移动老远距离了、移动都静止了,击球员也不抬脚,造成无法要求、无法考核的现象。
  2、这在2015规则中才会出现: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强行拉郎配现象。
  即:硬将闪击过程中正常的抬脚行为,抬脚犯规行为,划归给与抬脚毫无相关的击球、和击球犯规行为管辖。


 我本文最后意见是:2015规则书中第18页的勘误表,是将原来“正确”的内容、勘误错了。应该再来个:勘误表的勘误表,澄清、恢复原来的正确内容。
 即: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完成闪击:必须包含抬脚)
 回归:抬脚、抬脚犯规属于正常的闪击过程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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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1: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里:
  击球员必须在10 秒种内击球或闪击。
这条规则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不在于击球,而在于闪击,
什么叫“10秒内闪击” ?
闪击有  “闪击”和“闪击过程” 之分,两者各有定义(见 30页)。
本来规则此处没有问题,闪击就是:(P30)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是他球移动。
所以,“10秒内完成闪击” 就是完成上述动作,不应当有其他解释。
但是事实上大家理解“闪击”时,往往,理解成“闪击过程”。因此本网就出现过:
10秒内是不是要完成闪击过程的讨论。
为此我建议规则改成:
击球员必须在10 秒种内击球或闪击击球。
就好了。

说“闪击”,包括 抬脚, 没有规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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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2: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楼主的观点点赞!非常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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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3: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规定:击球员必须在10 秒种内击球或闪击。

       这条规定,专指的对象就是击球、闪击两个行为,完全没有歧义。对于击球,即裁判员第一次呼号计时开始,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超过10秒则犯规;对于闪击,即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开始,必须在10秒内闪击,超过10秒则犯规。
       “闪击” ,时间控制在10秒以内。
“闪击过程”,时间控制在10秒以上(闪击后他球移动停稳、或出界、或撞柱、或犯规)。
       有的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抬脚,有的在“闪击过程”后抬脚,都属正常,无可非议!




        不同意楼主“2015规则书中第18页的勘误表,是将原来“正确”的内容、勘误错了”的论述,勘误正确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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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8 10: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问题有益。
  10秒内应该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什么行为?
  1、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击球行为。
  击球员击球行为:从获得击球权开始,站位、放棒、瞄准、校瞄、退棒、挥棒等等,只要一击球、击球员击球行为便结束。
  规范、限制、与考核10秒内击球行为,起、止内容都十分清楚、明白、容易理解。所以考核大家也不会产生任何异议。
  2、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闪击行为。
  击球员闪击行为:从获得闪击权开始,其中:需要经过捡球、踩球、放球、手移开、闪击、抬脚等复杂的行为过程,才能完成击球员闪击行为。此时人们也会很容易误认为,只要击球员将他球闪击出去了,闪击行为就结束了。
  其实并不然。闪击行为结束,还必须包括抬脚。
  闪击行为必须包括踩球、抬脚。这正如:打针、洗澡一样。打针必须包括插针、拔针;洗澡、必须包括脱衣、穿衣。如果不拔针、不穿衣,就说:打针、洗澡结束了、完成了,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难道病人能够带针、不穿好裤子出行吗?洗澡的人不穿衣就可以回家吗?
  结论:同样的道理,闪击踩球、不抬脚,闪击行为就没有完成,就不能正常的去击球。
  有人说:闪击过程是10秒以上、以后的事。这句话说得并不正确!
  因为近距离闪击他球撞柱、或出界,击球员在10秒内根本就来不及抬脚。
  所以抬脚:必须在规范、限制的10秒内进行考核,这种考核要求并不苛刻。这才是合理、唯一正确、可行的考核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能够对抬脚行为进行更合理、规范、限制和考核呢?
  难怪现在会出现:被闪击的球已经移动老远距离了、且静止了。击球员就是不抬脚。
  裁判员想:批评、指责无理由;判罚又无任何根据。于是乎:才不得不想出一个不在窝里反、而在窝外斗的张冠李戴办法来:划归毫不相干的击球行为管辖与考核。——这实则是一种黔驴技穷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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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8 10: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20-12-17 12:56
为楼主的观点点赞!非常准确!

军旗兄弟: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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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8 10: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12-18 10:56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20-12-17 11:02
规则里:
  击球员必须在10 秒种内击球或闪击。
这条规则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不在于击球,而在于闪击,

个人看法:
  讲闪击:只是单纯的讲击球员闪击行为过程。闪击行为过程指的是,捡球、踩球、放球、手移开、闪击、抬脚这六组动作行为。  说闪击过程:包括击球员必须的闪击六祖行为,和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过程。缺一不可。  闪击行为过程是闪击过程完成的前提;他球移动过程才是闪击过程寻求的真正、最终目的。  没有闪击行为过程的完成和结束,他球移动过程即使结束,也不是闪击过程最终的真正结束。
  闪击过程结束或完成:必须是“闪击行为过程”和“他球移动过程”都结束、都完成。
 一般情况下:“闪击行为过程”、与“他球移动过程”不可能同时结束。
  闪击行为过程、与他球移动过程前、后结束、或后、前结束的现象,都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如果是“他球移动结束”而“闪击行为过程”并没有结束,下结论说:闪击过程结束,这显然是错误的。











点评

规则对“闪击”有定义,就要按定义来讨论问题。闪击定义没有包括抬脚!  发表于 2020-12-1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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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21: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0-12-17 11:02
规则里:
  击球员必须在10 秒种内击球或闪击。
这条规则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不在于击球,而在于闪击,

为楼主的观点点赞!非常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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