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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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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有益。
10秒内应该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什么行为?
1、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击球行为。
击球员击球行为:从获得击球权开始,站位、放棒、瞄准、校瞄、退棒、挥棒等等,只要一击球、击球员击球行为便结束。
规范、限制、与考核10秒内击球行为,起、止内容都十分清楚、明白、容易理解。所以考核大家也不会产生任何异议。
2、规范、限制、和考核击球员闪击行为。
击球员闪击行为:从获得闪击权开始,其中:需要经过捡球、踩球、放球、手移开、闪击、抬脚等复杂的行为过程,才能完成击球员闪击行为。此时人们也会很容易误认为,只要击球员将他球闪击出去了,闪击行为就结束了。
其实并不然。闪击行为结束,还必须包括抬脚。
闪击行为必须包括踩球、抬脚。这正如:打针、洗澡一样。打针必须包括插针、拔针;洗澡、必须包括脱衣、穿衣。如果不拔针、不穿衣,就说:打针、洗澡结束了、完成了,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难道病人能够带针、不穿好裤子出行吗?洗澡的人不穿衣就可以回家吗?
结论:同样的道理,闪击踩球、不抬脚,闪击行为就没有完成,就不能正常的去击球。
有人说:闪击过程是10秒以上、以后的事。这句话说得并不正确!
因为近距离闪击他球撞柱、或出界,击球员在10秒内根本就来不及抬脚。
所以抬脚:必须在规范、限制的10秒内进行考核,这种考核要求并不苛刻。这才是合理、唯一正确、可行的考核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能够对抬脚行为进行更合理、规范、限制和考核呢?
难怪现在会出现:被闪击的球已经移动老远距离了、且静止了。击球员就是不抬脚。
裁判员想:批评、指责无理由;判罚又无任何根据。于是乎:才不得不想出一个不在窝里反、而在窝外斗的张冠李戴办法来:划归毫不相干的击球行为管辖与考核。——这实则是一种黔驴技穷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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