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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击球权交换三种不同方式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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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12-16 10:56 编辑

       对击球权交换三种不同方式的深入理解


  在“漫谈门球运动问题治理”之二一文中,我归纳了击球员击球权交换有三种不同方式,这样的归纳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呢?
  我认为:有!而且作用还会很大很大。
  击球权交换三种不同方式:既可以统一大家的认识;也可以规范裁判员的操作;击球员也可以有理由去监督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对击球权交换三种不同方式的深入理解。  
  一、自然交换。
  自然交换的特点:是以自然有效移动的最终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它与过程中宣判结果表现为:既有关、又无关的双重关系。
  既有关——是说:过程中宣判的结果与最终结果相一致、相吻合,则有关。
  又无关——是说:过程中宣判的结果,完全歪曲、否定、颠覆了有效移动的最终结果宣判的结果,过程中宣判的结果则应该被认定为是错误的、应该自我进行否定,服从最终结果的判罚与裁决。
  二、宣判交换。
  宣判交换的特点:是球以自然有效移动的方式进行移动时,只以直观、不可逆的状态出现作为判罚标准。  但是过程中宣判必须与自然宣判结果相吻合、相一致,宣判交换才能成立。  说明:
  1、自然交换可以管辖“不可逆”的直接宣判行为,也可以管辖“迂回、可逆”的宣判行为。
  2、宣判交换孕育在自然交换之中。宣判交换与自然交换不同之处,只是宣判的时间不同而已,并不能改变宣判的最终本质。
  三、认定宣判。
  认定宣判的特点:是由裁判员去区分什么是“合理用时”?什么是“不合理用时”?
  1、合理用时:击球员用时只有在合理的环境中、使用合理的击球方法、占用合理的用时时间,才能够证明:击球员正在使用合理用时方式进行击球。
  2、不合理用时:击球员一旦在不合理的环境中、使用不合理的击球方法、占用了不合理的用时时间,裁判员一旦认定击球员击球已经超时犯规、是在运用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犯规行为在击球。所以裁判员才认定击球员采用了“不合理用时”行为击球,才宣判“超时犯规”,才宣判击球权结束。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这就是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规定。
 大家都严格照此执行,在判罚“超时犯规”之前,还需要裁判员不厌其烦的提示、直接指挥击球员控制击球时间,报“8秒”、“9秒”、“10秒”时间吗?
  裁判员直接参与指挥击球员击球,真是天下一大怪事、一大奇闻!  
  


点评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报道!  发表于 2020-12-17 05:43
发表于 2020-12-16 21: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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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01: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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