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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12-16 09:23 编辑
漫谈门球运动问题治理
(之 二)
门球运动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地方,肯定是那里出了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治理。
门球运动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两个地方:一是判罚问题。二是及时呼号问题。
漫谈门球运动问题治理(之一)一文,重点谈了对判罚问题治理。
漫谈门球运动问题治理(之二)重点对及时呼号存在的问题、和治理意见谈点个人的见解。
要谈及时呼号存在哪些问题,首先必须明白和准确无误的了解什么是击球权?持有击球权的击球员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力?然后才能谈清楚及时呼号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去治理。
击球权:击球员上场击球的权力。
合法权力:1、及时、合法获得击球权的权力。2、有在10秒以内合法使用、击球的权力。3、有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移动、和选择有效移动静止时停在哪里的选择权力。
说明:
一、在门球运动中不可能两位击球员同时获得击球权。
二、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之时,才是另一位击球员击球权诞生之日。 三、击球权交换又三种不同方式:
1、自然交换。
击球员击球产生有效移动、到球移动静止时,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才能判定击球权已经结束,才能进行击球权交换。
自然交换:必须通过裁判员“及时呼号”进行交换。
2、宣判交换。
击球员击球产生:撞击中柱得分、出界、犯规三种形式,必须由裁判员进行及时宣判以后,击球权才算真正结束,才能进行击球权交换。(不宣判、就不能代表可击球权已经结束)
宣判交换:必须通过裁判员先“及时宣判”、然后才能进行呼号、交换。
3、认定交换。
击球员击球到达“超时犯规”时,由裁判员及时宣判“超时犯规”、认定击球权结束,才能进行击球权交换。
认定交换:也必须通过裁判员先“及时宣判”、然后才能呼号,进行交换。
那么、目前在日常比赛过程中,“及时呼号”经常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在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其中:有体制本身的问题;由于体制本身的问题,也造成裁判员执行左右为难的问题;也有裁判员本身的问题。
为了能够讲清问题,不使讨论问题钻牛角尖、大家必须明白:小道理必须服从大道理、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的道理。
这样讨论问题、才能有一个整体、共同的出发点
一、体制本身的问题。
击球员在获得击球权以后,必须在10秒以内击球。超时判超时犯规。
这其中:就存在获得击球权时、与10秒计时不相匹配的问题。
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获得击球权(包括:闪击权、和续击权)时,并不具备10秒立即击球的条件。裁判员需要进行场上情况的处理。
二、由于体制本身的问题,造成裁判员左右呼号为难的问题。
比如:击球员不管是击打界内球、或是界外球犯规(重复撞击、或界外球进场撞击球),裁判员及时宣判后、击球权结束。此时裁判员如何进行呼号才能够正确呢?
绝对、肯定的回答是:不管裁判员采取何等呼号方式,都不可能正确、都要犯错误。——这就是规则本身不协调设的套。
1、及时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吧!
10秒计时便开始。裁判员处理完场上异常情况后,击球员10秒计时早已超过,按照“超时犯规”的规定,击球员已不能再击球。
2、及时宣判犯规以后,再及时去处理吧!
等裁判员尚未及时处理完现场,比赛时间到的锣声早已敲响。击球员不可能再获有击球权、就更谈不上有10秒击球的机会。
三、裁判员本身的问题。
1、由于是体制上的问题,造成裁判员及时呼号左右为难的问题算其一。
2、球移动尚未静止,提前呼号的问题。
裁判员提前呼号问题也情有可原。这完全是规则中一些条款的引诱、驱使裁判员们才会这么做。想法是好的、只是结果并不怎么好。
为什么会说:裁判员是受到规则中一些条款的引诱、与驱使呢!比如相关引诱、驱使条款是这么写的:
1、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该快速退场。
鉴于以上两条理由,裁判员会普遍认为:击球权即告结束、与击球权结束在性质上似乎都差不多,又不会影响击球员的正当权益。球未停稳、呼号,在实践过程中,大家也没有意见,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裁判用时,也能够展现出裁判员不一样的执裁水平。
其实球未停稳呼号,是对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严重的侵权行为。只是大家都在稀里糊涂的执行,尚未发现维权的重要。
更可笑的是规则“比赛结束”一节的第三条:把球未停稳,可以及时呼号,这种维权行为更加合法化。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有了这条尚方宝剑,比赛时间到!谁能结束比赛?那要看本裁判员的心情啦!
(1)想给后攻方击球员这个权、可以!
我慢点呼号:比赛时间到,等你完成击球、我不呼号,比赛不就结束了吗。
(2)要想给先攻方击球员这个权,达到反败为胜的效果,裁判员也可以办到!
后攻方击球员击球、球移动尚未停止,比赛时间如果到,我只要抢先呼号,或至少是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呼号有效,这可是规则铭文规定的啊!
4、有人利用击球权即告结束,进行呼号。更可笑的是:有些裁判员会认为击球员一击打界外球,击球权就即告结束,就可以及时呼号了。
在这些裁判员眼里:球出界了、可以不管;连球犯规了、更好像没看见一样,不管不问。判错了,不检讨、不认错,似乎轻描淡写的补充一句:出界、或犯规就可以了事。
针对“及时呼号”常出现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治理。
我的综合治理方案是:
及时宣判、立即呼号;及时处理、立即公示10秒计时开始。
说明:
1、球移动静止、不须及时宣判的,则为立即呼号时间。(球移动、未静止,不能呼号)
2、呼号后,不计10秒。及时处理完毕现场以后,立即公示10秒计时开始。
前一条:解决击球权及时获得的问题。
后一条:彻底解决10秒何时具备条件、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
结束语:门球运动击球员两大核心利益:及时呼号、正确判罚问题,怎么能够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任由裁判员乱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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