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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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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

  讨论规则,用什么恰当的语言去表述,大家都提出了自己各自不同的看法。
  其中:对与错的观点大家都比较敏感、谈论的何况又是权威的规则。所以在此文中尽量避开令大家讨厌的对错词语,看看能不能说明白一些问题。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比较臃肿是大家一致、公认的看法。
  其重要一个原因我个人认为是:不该管的、喜欢去管,管却又管不好。
  举例:
  一、开球放置球问题。
  规则明确规定: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说明:东西应该放在哪里?不说:大家都应该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标准。(不用:正确与错误的观点)
  1、看东西放在哪里?(东西整体)
  2、至少要看东西的落点被放在哪里?

  这两点:应该是大家共同进行区别、认识、判断的基本点。
  问题出在:简单的放置问题,规则却又画了一张图例。否定了在正常规定中:区别、认识、判断的标准。
 引发分歧、引发争议。导致规则是正确的、图例更是正确的观点。于是产生各种各样的解释:证明正确。
  二、进一门的问题。
  不加任何干预,进一门同时撞击球,像进二门、和进三门一样,均获有闪击权和两次续击权。
  由于进一门特殊地位、环境、和时间段的不同,不进行适当干预,有违公平竞争的准则。(指:双杆球权力影响)
  该管的就应该管好!
  如何管?面临两方面选择:
  1、直接采取:去双、无双政策。
  2、采取监管:有效撞击球政策。
  说明:前方案简单、直接、明了。后方案复杂、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自找麻烦。
  问题出在:规则选取了复杂的后方案。引起出现一系列复杂问题,那是必然的、当然的后果。——出现该管的、管不好现象!那是自然的。
  出现相关问题有:
  1、进一门同时撞击门后球,挤占门后球位置,出现球放置难的问题。
  2、进一门同时撞击门后球以后,采取:不放置,撞到哪?算哪的方法。
    于是乎:便会出现说理、解释困难的问题。
    (1)撞击球,应该属于有效撞击啊?为什么不算有效撞击?
     答复:进一门撞击球,不算有效撞击,是无效撞击、无效移动。
     解说:这点可以说得通。
    (2)进一门撞击球既然是无效撞击:那么撞击门后球、也应该是无效撞击,应该复位。为什么不需要复位?却认定移动有效?
     解说:这一点、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合理解释。
    (3)既然进一门同时撞击了门后球,球移动有效。撞击移动有效的球,击球员就应该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
     解说:撞击移动有效的球,却没有闪击权,这点道理也很难说通。
  结论:该管的、由于管理的方案有问题,(道理说不通)就应该改变管理方案,才是明智之举。——进一门不设双杆球,才是简单、唯一可行方案。(避开对错敏感话题)
  三、申请、临时移开球的问题。
  个人观点:这个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问题。门球竞赛规则就不应该去管。
  为什么?
1、一门前的球、界外球都享有合法站位的权力。
2、击球员参加比赛,根本就不存在妨碍击球的问题。
  妨碍、与不妨碍?因立场不同、观点不同,就会存在十万八千里的差别。
说:一门前的球妨碍击球,客观上要说妨碍、也只是一点点妨碍。在2米长、2平分米见方的开球区域内,自球稍加移位,就变成了完全不妨碍击球了。
  大家评评理:这到底是妨碍、还是不妨碍?——不能击球员自己说了就算数!对方球员会怎么看?
  何况:申请、还有裁判员批准的程序。
  结果裁判员是怎么执行的?裁判员把击球员的申请,当成是圣纸、当成是命令。当成是主子与仆人的关系。——不管申请合法与否、不管申请是否有猫腻、不管申请包含极端私利,裁判员都一概批准。
  说明:比赛时间将到,后攻方击球员为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结束比赛,达到险胜的需要。此时击打无关紧要的界外球,也要提出“妨碍、申请、临时移开界外球”。此时能够得到裁判员的批准。这才是最恼人、最不能容忍、最可悲、也是门球运动最可耻的地方!
  四、敏感的“合理用时”问题。
  该问题是一定要管的、是存在一个如何管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0秒之内用时,是合理用时不错。击球员合理用时,都不会用到10秒极致时间,一般都会留有余地。只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才会使用到10秒的极致值。——有、没有这一点认识很重要。
  超时犯规判罚纠纷产生特点:
  比赛接近尾声、一般均发生在后攻方击球员身上、特别突出的是击打界外球、比分相差有限、胜负取决谁是最后一棒?
  击球员所谓的“合理用时”,蕴藏着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动机,并且实施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此时的裁判员才会根据实际状况、及时判罚“超时犯规”。
整个流程、只要在现场的人员都会看得很清楚:对裁判员的判罚应该没有任何异议。
  而且规则也是这么规定、执行的。——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对于均须服从。
  问题出在哪?
  不执行规则。现在修改: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获闪击,应判犯规。
  这样的改动,也是有违门球竞赛规则中:“超时犯规”的判罚精神。
  解说:难怪在金华举办的2020中国门球冠军赛总决赛中,在一场16进8的重要赛程上,有人会通过:裁判员数不胜数的报“8秒、9秒、10秒”击球获闪击,有人甚至夸张的说:这位击球员一棒球就打了四、五分钟。最后保住了胜利的局面。
  超时犯规:是裁判员直接判好?还是裁判员不厌其烦的报“8秒、9秒、10秒”好?
  时间关系、今天就暂时写到这!       
        
  



发表于 2020-12-13 1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不知道此语属于言不简,还是意不明?
如果 此语言不简?就要回答  如何再简?
如果此语意不明,就要指出会产生什么歧义?
不回答这个问题,说点别的,就是帖子本身没有做到言简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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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7: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很难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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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9: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门的现行规定有难解释的矛盾,我曾建议修改,曾发在中门网上。记得门球之苑好像也发过。我把原帖找到了,发如下,不知可行否?欢迎批评。附原帖:修改门球竞赛规则的建议(一)
http://www.menqiu.com/forum.php? ... &fromuid=107238
(出处: 中国门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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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02: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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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08: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一文:
  大家感觉该文本身就没有言简意明。只因我要阐明“言简意明”的许多观点,不得不去化许多精力去说理。
  其实在文中我已阐明了自己言简意明的观点。
  即:
  一、开球放置球的问题。
  只要按照规则规定:
  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即可。
  二、进一门的问题。
  只需规定:进一门无双(五双杆球),即可。
  三、申请、临时移开球的问题。
  删除该项没必要、无理的规定,即可。
  四、敏感合理用时问题。
  坚持: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本身队员均须服从,这一完全正确的规定,即可。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请继续提出。我愿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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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22: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往 发表于 2020-12-14 02:11
谢谢萤火虫老师《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的报道!

谢谢萤火虫老师《精简规则必须言简意明》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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