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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相信裁判和尊重裁判
任何比赛、都必须有裁判。比赛双方都应该相信裁判和尊重裁判。
对于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赛规则都会有一定的纠错措施。
比如:裁判员多人打分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算出平均分的办法。
或设置主、副裁制,或设置猫眼回放机制,门球不仅设置主副裁制、还提供赛场询问机制。
通观在门球运动中裁判员的执裁问题:有两大显著特点。
一、超时犯规问题。
从门球运动历史进程中来看,问题的关键出在:判罚不服上。
裁判员为什么会判:超时犯规?
1、判超时犯规吵闹的案例,全是在比赛结束还有10来秒钟的时间。
2、一方以微弱的比分获胜,判与不判超时犯规,可以决定比赛的最后胜负。
3、为了比赛获胜,一方击球员、特别是击打界外球进场的击球员,肯定是采用了合理的用时战术。
4、裁判员根据规则的规定:才会果断地宣判击球员:超时犯规。
吵闹、纷争、分歧的理论依据和焦点、都说:击球员未击球、还未超过10秒钟时间,裁判员就宣判:超时犯规了。
分析:出现超时犯规判罚纠纷,前三条超时犯规判罚现象,全存在。
即(1)最后一棒球、红白双方由谁来打?没有更多时间了。
(2)比分悬殊,最后一棒球由谁打,都改变不了比赛胜负的结局,击球员绝不会采取无谓、多余、难看的合理用时战术。
(3)由于比分并不悬殊,为了不让对手上手击球、反败为胜,才使用了合理用时战术。——企图不让对手击球。
以上三条必备条件都具备了,裁判员果断判罚:超时犯规有错吗?
完全不错!
对于这类问题与纠纷,门球竞赛规则如何处理规定、确交代得十分得体和具体。
即: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对于均须服从。
为什么会出现裁判员判罚:超时犯规。吵闹、纷争不断扩大、升级的局面呢?
问题的关键是:少数素质低下的“名人”为了争夺奖牌、吵闹具有一定市场、办赛的组委会怕:收不了场。不敢坚持使用门球竞赛规则正确的处理方法,而采取了息事宁人的退缩方法、收场。
更离奇的是:判罚超时犯规,修改为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
此种做法:才是致使裁判员实际指挥击球员采取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须知击球员采取10秒合理用时,是有风险的。现在是击球员采用并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有裁判员的精准指挥,是没有任何风险的。
如今一到关键时刻,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由于有裁判员直接指挥,阿狗阿猫、甚至是傻子都会这么干。
这一退缩性、妥协式的改革,门球人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
二、询问与不得询问的问题。
裁判员对于击球员的击球(或闪击)行为,可以有以下两种不同判罚结果。
1、裁判员对于动态过程中的判罚。——这类判罚结果属于认定。
2、裁判员对于静态状态下的判罚。——这类判罚结果属于判定。
2015门球竞赛规则第20页,对于击球员击(或闪击)出去的球是否是产生有效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即: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球经过有效移动、在静止状态下,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持有异议,队长或教练员都应该有权向裁判员提出询问。
比如:
(1)球经过有效移动后、静止时有没有出界?
(2)球经过有效移动后、静止时有没有过门得分?
(3)经闪击的球移动后、静止时距离自球有没有超过10厘米?
队长或教练员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有异议、提出询问,现场再仔细观察、再重新慎重鉴定一下,什么问题都可以立刻得到公正解决。
这类简单的问题出现,门球竞赛规则为什么规定、会被列入不得询问的范畴呢?
关键问题出在对有效移动、因门球裁判法中出现的一些特殊、含混用词,导致裁判员们出现了片面、错误的理解。以致
即门球裁判法要求: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由于裁判法要求裁判员们努力做到及时宣判,于是他们不管有效移动的最终结果如何?就立即以表面现象代替最终的正确结果,进行及时的宣判。
所以:球经过有效移动、静止时球明明停在界内,他们却以中途球出界的表面现象进行宣判。球经过有效移动、静止时球明明停在球门线上,他们却宣判球过门得分后、倒回压在球门线上。此情此景谁看见了?当然只有裁判员自说自话了。球经过闪击移动以后,静止时距离自球到底有没有超过10厘米,球明摆再那。对于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为什么不得询问?理由、门球人至今都还想不明白。
相信裁判、尊重裁判,是参加比赛人员的基本品质与常识。
裁判员精准学习、理解、执行规则,则是裁判员们的基本素养和条件。
门球裁判法只有具体、正确执行门球竞赛规则的权利。没有违反、解释门球竞赛规则的任何权力。
及时宣判、只有等正确结果出来时的宣判,才是及时宣判。
及时呼号、只有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之时,才能实施及时呼号。上一位击球员的击球权还没有结束之时,怎么能够呼号呢?
门球运动最大弊端是:遇到问题,不是精准、细致的去研究规则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法制;而是喜好推崇、执行专家们的解释和意见。
特此申明:我并不是要否定专家们许多指导性解释和意见的正确性。我所说的观点是:不能一味的盲目迷信。
相信裁判、尊重裁判。
询问、裁判解答以后,即使还存有异议,现场就必须服从、尊重裁判员的判罚结果。
关系如果摆不顺、处理不好,相信裁判、尊重裁判就将会变成是一句无法实现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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