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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百姓解读有争议问题
闪击他球,被踩在脚下的自球未失去脚的控制时的移动,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移动?
通常大家会异口同声的认定:是无效移动!
我的观点:这是门球运动中唯一一种特殊的移动,只能认为是一种中性移动。尚不能下一个准确结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视请而论。
我的理由是:
一、移动无需恢复原位。
2015规则一书第30、31页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犯规 二闪击过程
2、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自球的移动,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移动,所以通常不被判定为无效移动,必须放回原位。
二、移动必须恢复原位。
在以上条款最后,有一项专项说明
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说明:只有当移动产生不当得利行为时,才必须恢复原位。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无效移动的含义。
通过实践执行的现状来看,踩在脚下的球未失去脚的控制所产生的移动:可以视为是有效移动,也可以被认定为是无效移动才最为恰当。所以说:它具有一种中性词的特性。
如果一定要认定是无效移动,那么每次出现哪怕是微小的移动现象,都应该认真、及时的其复位。费时、费力,多麻烦、还无此必要。
如何一定要被认定是有效移动,那么必然会出现许多不当得利行为,又无法进行合理、合法的去干预。
最后再来看一看专家解读:
踩在脚下自球未失去脚的控制、移动,触及他球不犯规。
他们的绝对依据是:踩在脚下的自球未失去脚的控制、所产生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论断。顾无效移动的球,使他球的移动无效。
这与击球员在闪击时,非竞赛规则所允许的行为,而触及(它)球,必定要被判触球犯规。
这种犯规现象在实践中被判犯规是常有的事。
难道经专家公开解答以后,这类犯规都可以不判了吗?
值得深思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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