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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3: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⑥球撞击④球停于二门左柱、但⑥球有进二门的角度。击球员向裁判员声明自球有过二门的角度后,进行闪击。闪击成功后自球仍在脚下,但是向三门方向移动了2个厘米,这2个厘米使自球失去了过门的可能。此时击球员要求裁判员将自球复位,裁判员不同意。裁判员不予自球恢复原位对吗?根据在哪里?
有一种看法认为裁判员是对的。理由是:球场上这种闪击后自球移位只要未离脚都不犯规,裁判也不会再把他恢复原位,但规则29页说明中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而此例因为裁判员断定不是对过门有利,所以就不予复位。

发表于 2012-4-13 05: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不给移动也可以,不能说悖于规则。但,一般都是酌情给处理。
发表于 2012-4-13 07: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又是土人的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08: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







































































我认为裁判员不认定能过门,更不能复位,否则有偏向嫌疑。





发表于 2012-4-16 18: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复位是对的。规则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后,有利过门,有利击球时,应将球回位。如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经复位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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