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学生加小学生 于 2012-4-13 07:23 编辑
5.1990年—1993年《门球竞赛规则》与1987年规则相比较主要的变动有:
(1)球棒的长度不少于70厘米,改为不少于60厘米,以便于少年参加门球活动。
(2)取消了教练员只能进行战术指导‘五不准’的限制。因为在以往的比赛中,虽然规定了教练员‘五不准’,但不少人以暗号、手势甚至使用民族语言或地方土话,照样进行提示,因而这种限制已无实际意义。
(3)明确规定击打他球(即打错球)为不合法击球,打错球后,在未续击前发现,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如在续击后发现,取消该击球员比赛资格,场上所形成的局面有效。
(4)明确规定在闪击对方球时,必须在踩自球前指示方向。以便于付裁判员或司线员及时到位,观察闪击后的情况,判定球出界的地点。
(5)1987年规则规定,闪击时必须踩住自、他球,否则为犯规。现行规规则规定,闪击时可以踩住自、他球,也可以只踩促自球,将他球贴靠于自球。
(6)1987年规则规定,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位,判为犯松。现行规则取消了这一条。 因为闪击时,自球受力后很可能在脚下产生轻微移位,裁判员对此很难于判断,只要自球不离开脚下,就不判犯规,这是合理的。如果闪击前自球没有过门的角度,由于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位,有了过门的角度,只要自球没有离开脚下,不判为犯规,但自球要放回原来的位置,以免闪击者因此获得好处。 (7)加重了闪击后自球离开脚下的判罚。1987年规则的罚则是他球得分无效,自、他球保持闪击后的位置,取消续击权。现行规则的罚则是自球罚出界外,他球放回原位,自、他球得分均无效。这对闪击的技术要求更高了。 (8)根据国际门球规则,谢行规则规定,撞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不得声明放弃闪击。 (9)现行规则增加了一个新的裁判员手势:‘准许放弃闪击’ ,明确了什么是‘限制区’ 。 (10)现行规则明确了‘参赛队员’ 、‘击球员’和‘替补队员’的概念,‘闪击’和‘闪击击球’的概念,‘重复撞击’和‘再次相碰’的概念。 (11)现行规则对比赛终了时,双方平分而且撞中,终点柱和通过二、三门球相等,决定胜负的方法也作了修改。取消了1987年规则规定的先由‘两队在该轮次未论及击球的队员,(包括满分的队员)按击球顺序,依次通过一门,得分多者为胜’这个环节,这就更加简便合理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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