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8-3-16 14:54 编辑
有 趣 的 改 变
在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有如下内容
一、闪击
二、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说明: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起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使他球与自球贴靠,且他球必须在比赛线内。
(4)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三、闪击完成
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解说:既然是闪击完成,被闪击移动的球可以测量离自球的距离了,先决条件是: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必须静止。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没有静止,闪击就没有完成。
萤火虫附加说明:这一点非常重要。想当年,在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修改以后,便将闪击过程犯规由三个不同阶段、进行三种不同的复杂处理方法,进行了三合一的判罚改进和处理。
就有许多人认为:只要踩球脚离开了自球,闪击过程就结束了。
一段时间内引发了:踩球脚离开自球后,被闪击的他球还在移动过程中、尚未静止时造成的犯规行为,不属于闪击过程犯规的争议。甚至一直延续至今。
萤火虫认为: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对此的有关内容,应该是有问题的。
本帖内容的标题是有趣的改变,就是专题指出有趣之处,到底在哪里?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说明:2004规则执行的是满分制规则,撞柱球满分、即成为死球、退出比赛。
3、被闪击的球出界。
说明:被闪击出界的球,即成为死球的界外球。
四、闪击犯规
1、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1)——(11)具体内容省略、不复述。
2、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之前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解说:此既是我们以前常说的属于闪击过程第一阶段犯规处理。
(2)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完成以前:自球放到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解说:此既是我们以前常说的属于闪击过程第二阶段犯规处理。
(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解说:此既是我们以前常说的属于闪击过程第三阶段犯规处理。
后面(4)、(5)及其他一些与本主题无关的内容也不一一复述了。
根据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可以看出以下一些内容:
一、闪击过程:应该从获得闪击权开始(即: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或成为死球之时。
二、闪击过程结束:也是击球员闪击六项行为,即捡球、踩球、放置他球、将手移开、击打自球、将脚移开都必须完成、结束之时。
然而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过程中,突出的是将: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划归到击球犯规一些相关内容中去。
萤火虫一直以来认为这么做不妥,为什么?
1、大家认为:被闪击的球移动只要静止了,踩球脚还没有从自球上移开,击球员就已经获得了续击权。
于是再通过理所当然的推论:既然已经获得了续击权,以后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犯规现象,就应该完全归属于“击球”范畴方面的内容。闪击完成后,再发生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判“击球”犯规应该不会有错。
萤火虫认为:踩球和将脚抬起,是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一对必不可少的行为。击球与将踩球脚抬起引发的犯规,任何一位击球员除非在闪击过程中,会犯如此错误,在击球过程中、八辈子也拉不上任何关系。
2、踩球脚未从自球上移开,谁说:就已经获得了续击权?
萤火虫认为:这完全是对于续击权获得的一种曲解、一种错误理解。如果踩住自球不放、续击权又获得了,击球员是不是在踩住自球时,也可以击打自球不犯规了?
门球竞赛规则绝对是不允许这么做的。
道理很简单:击球时,不允许踩球。踩球时、说明尚没有取得续击权。
3、判断闪击过程是否结束?应该看有两方面内容是否全结束。
(1)首先要看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有没有结束或成为死球?
(2)其次还要观察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的行为有没有结束?
两者内容有一项不达标,都不能说:闪击过程结束。
这就像工厂设备搞大修一样:大修前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要搭架子、运设备、器材。设备大修虽然结束了,搭的架子不撤除、现场不清理,能够叫大修结束吗?能够立即开车吗?不能。一定要彻底清理干净后,才叫大修结束,才能开车。
有许多东西,即使写进规程中去,并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错了不要紧、关键是要能够看到不足与错误。改过来就行了。谁能保证一辈子不犯错误?
人应该提倡有独立思考能力,不盲目迷信权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