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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2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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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基于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的承诺日前发布了具体的措施(附后),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审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在华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三份文件的出台本身是一种进步,文件中提到各单项协会等的技术服务等收费作出标准,并且公开透明化,体育赛事正在朝着举办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前进。
但因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本身和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而“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赛事还是只能协会主办或者作为主办单位之一,那么赛事的知识产权到底属于谁还是未有清楚的规定。
(烨鹤注:所以办赛要慎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 一定要用的请改用“华夏”、“九州”等字样。)
总的来说,这三份文件的出台反映了国家体育总局在处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这件事情上的速度是比较快的,而且相较于以前确实有了明显的改进,例如对于费用标准收取的公开化。下一步落实的是全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但是目前三份文件的力度是达不到预期的。事实上,赛事的审批是否需要取消?这在业内是有争议的。关键的问题是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以及运动员的权利到底属于谁?只有明确这些,真正做到谁创造谁拥有,市场才能真的活起来。↓
一、《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核心内容: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全国性体育赛事管理分为四个层次:
1.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如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全国青运会等仍由国务院批准举办,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2.《赛事名录》(全文附后,(烨鹤注: 全是冠以“全国”的比赛,已略)内的赛事。《赛事名录》只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竞技体育重要赛事,主要是以专业运动员为参赛主体的国内最高竞技水平的体育赛事,既不包含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不是各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的全部赛事。《赛事名录》内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律无需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审批,主办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且不得以此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3.《赛事名录》外的赛事。此类赛事既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包括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针对此类赛事的审批,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对于此类体育赛事,体育总局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鼓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更多地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4.特殊项目赛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体育项目赛事,不论是否列入《赛事名录》,均继续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按照《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http://spgk.scopsr.gov.cn/)明示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和《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2〕345号)办理。
另外,体育赛事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它体育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积极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名称、赛事品牌,避免同名赛事。二、《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核心内容:(略)
(三)取消对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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