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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裁判员宣判犯规行为名称制度的建议:
许多的体育项目竞赛中,裁判员都要对犯规行为名称进行宣报,或用语言宣报,或用手势等肢体语言进行宣报。在现行门球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仅对击球员犯规进行宣报,并不宣报犯规行为的具体行为名称。例如,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触球犯规,主裁立即宣判犯规同时进行判罚,然后直接呼叫下一个号,并不宣报是触球犯规,并不对犯规行为进行说明,有时弄得击球员或教练一头雾水,甚至发生纷争,造成这样的后果两方面的原因都能引发。一方面是裁判员的原因,有的基层裁判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对门球规则、门球裁判法不熟悉或死记硬背条款、不能融会贯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犯规行为构成要件及各个犯规行为之间的异同不清楚,还有极个别的未经任何培训,办了个裁判员证就直接上场执裁:另一方面是击球员、教练的原因,他们对技术、战术比较了解或有研究,对规则或裁判法知其皮毛,并不在行。实行裁判员宣报犯规行为名称,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督促裁判员不断学习,厘清各个犯规行为的构成及其之间的区别,保证不错判,误判,二是减少因是否犯规而引发的击球员、教练与裁判员之间的争执,三是增加了执裁的透明度,使执裁环境更公开、公正、公平。为此,建议在修改规则时,增加裁判员宣报犯规行为名称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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