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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子女。而王先生与前妻有一子一女。2002年,王丶刘二人购买了某小区的住房一套。2012年12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则因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上述房屋由其先分割50%夫妻共有财产,另外50%作为丈夫王先生的遗产由她和两继子女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上述房屋系于刘女士与王先生婚后所购买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虽两子女辩称该房屋糸父亲王先生个人财产,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意见,法院对此不予採纳。法院对上述房屋系刘、王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因此,该房屋50%的产权应分出归刘女士所有,50%的产权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王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刘女士及两名子女,因此,三人对王先生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定,刘女士对房屋应占有的产权份额为66.66%(50%十50%/3),而王先生两子女应占有的产权份额均分别为16.67%(50%/3)。(摘自《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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