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协会全国门球之乡(城市、镇、街道)命名办法(暂行) 为规范全国门球之乡(城市、镇、街道)的申报工作(以下简称“门球之乡”),调动会员单位发展门球事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条件 (一)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将门球运动发展纳入当地全民健身发展规划,门球活动经费列入全民健身政府财政预算,门球活动列入全民健身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间(门球协会)协同、社会参与的门球发展模式,当地门球组织须为中国门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重视先进健康的门球文化建设教育宣传工作,建立有当地特色的门球传统与娱乐休闲相结合的活动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有广泛的门球群众基础,场地设施齐全,承办过3次以上全国性门球比赛。 (五)重视门球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培养,有一支能满足和带动当地群众开展门球活动的门球技术骨干队伍。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门球之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突出特色,确保质量。 (二)按本办法“命名条件”,由基层门球组织或体育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推荐,逐级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给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三)中国门球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专人赴申报地进行考察。 (四)授予称号。 三、检查评估 (一)已授予“门球之乡”的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1次全国性门球活动,每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送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二)中国门球协会每2年对“门球之乡”进行1次审核,并按审核情况公布审核结果。 四、在试行过程中,有新的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中国门球协会,以便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