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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22 19:22 编辑
讨论讨论问题、只求打发多余时间
有网友在网上讨论问题时,有这么一段话:
如果要将抬脚犯规纳入“闪击过程”犯规,则只有恢复老规则“闪击过程止于抬脚”。——因为,新规则界定的“闪击过程止于场上球停稳获得续击权”,获得续击权即进入机器阶段,在击球阶段抬脚犯规,顺理成章判击球犯规。按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来处罚,毫无道理!
对于以上观点我持有异议、表示反对。
理由如下:
自从老规则(指:2009以后的规则)有对于“闪击过程”终止点认定时,该认定从一开始就属于错误之举。
闪击过程: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大家必须首先搞明白。
闪击过程:是服务于击球员闪击目的的。闪击过程的结束,就是击球员闪击目的获得之时。
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进门、撞柱、出界、(直接闪击出界、闪顶出界、闪带双出界)或将球闪送到希望到达的理想位置。
概况的说:闪击过程的终止点是: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或成为死球之时。
然而老规则又是怎么界定“闪击过程”的呢?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踩球脚抬起,2004、2009、2011规则都有明确交代:
2004规则有: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2009、及2011规则有:闪击过程中的行为。
均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将放球的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个版本的竞赛规则,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都只是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一项具体行为。
闪击成功后,指的是击球员闪击动作行为成功后,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闪击过程成功后。
闪击过程成功,必须是击球员六项闪击动作行为结束、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必须静止或成为死球。
所以说:老规则对于闪击过程终止时间点的论述与认定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执行老规则多年实践结果是:原来闪击犯规三个阶段的不同犯规内容,有三种不同的判罚与处理。
改革从一开始的初衷,就是将闪击犯规复杂内容,进行“三合一”合理的简化处理。结果却违背了原来改革的初衷:只进行了“二合一”的处理。将原来闪击第三阶段:“闪击抬脚到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前”的犯规行为,悄无声息的从“闪击犯规”内容中删除了。
或许由于原来闪击过程第三阶段犯规,在实战中的例子很少,老规则做这样的改动,大家并不一定能够察觉出来。
2015新规修改,以前对于“闪击过程”终止点的认定认识到有错,此次虽然改过来了。但奇怪的是又错误的将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从闪击过程中的六项行为顺序内容中删除。
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究竟放到哪章、哪节内容里去了呢?
始终不见踪影!是不需要呢?还是不好写呢?现在反正是不明不白的没有了。大家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打门球许多年以来,闪击抬脚犯规是门球人最熟悉不过的一项犯规内容。
自从2015新规则出台以来,我们现在经常又可以听到一个新名词:击球抬脚犯规。
开始听说有击球抬脚犯规这么个新名词,我还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理解。到处打听、寻找出处。
不经意间,才在击球犯规一节中的第六条找到: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后来经指点才明白:这是国外的闪击抬脚犯规,经过移民、才移到中国来的,才变成中国式的击球抬脚犯规。
请大家最后再对照一下抬脚犯规的两种不同用词。
闪击抬脚犯规: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击球抬脚犯规: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备注:击球抬脚犯规,只要自球在脚下有移动、就可以判击球抬脚犯规。并不一定要有严重的脱离现象。
解说:击球抬脚犯规的可判性、可操作性,我值得怀疑!搞不好又会像10秒逾时犯规判罚那样,会引发出一些纠纷来。
因为移动了自球难区分、难判。还是自球从脚下脱离比较直截了当、不易产生分歧。规则条款都这么写了,该怎么办呢?只有执行、执行,看大家的反应了。
击球抬脚犯规政策好不好?
我不敢下结论。反正我是:听了就有点不太舒服、不习惯。执行了就会感觉门球人有被戏弄的感觉。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的意志渐渐会被麻痹、淡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迟早会占据我的脑海。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渺小的。对与错、好与坏、美与丑、……社会上的一切,慢慢地我都会习惯的。
规则修改刚出笼,还是要坚决执行新规!下次修改规则为期尚远,只是臭味相投的人们愿意在一块讨论、讨论问题,打发老人多余、不值钱的时间而已。
不对、不妥之处,望大家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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