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胜场数”改为“积分”之我见 八公山人 门球小组循环赛后的名次排列,有时不是一次就能确定的。原来的《11规则》规定“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只要出现了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的相等各队均要从(2)算起,直到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这里的(2),就是“(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现在的《15规则》改为:“不论计算到哪一步,只要出现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相等各队再从‘相等各队的积分’算起,直至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 名次排列若进入第二阶段,将原来首先考虑“净胜分”改为首先考虑“积分”,这是个大改变,这是个大进步。这是因为球队的“积分”或“胜场数”(按照《15规则》胜场数与负场数是计算积分的唯一依据)与球队的净胜分是不成正比的,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则计算和比较(以相等球队间的净胜分的多少为依据),很有可能将虽然胜场数多但是净胜分少的球队“算下去”,反而将虽然胜场数少但是净胜分多的球队“算上去”。这当然不合理。本人热爱门球,积极参与了新规则修改的探讨活动,拙文《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列的修改建议》发表于《门球之苑》2014年第四期,建议的重点就是“胜场数的多少应该是名排次列的首要考虑。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都要首先进行胜场数的计算和比较。”也就是拙文中“先算大分,后算小分”的本意。建议的主要精神能被采纳,甚感欣慰。 现在的问题是“胜场数”与“积分”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仍按“胜场数”作为各阶段名次排列的计算依据行不行? 在小组循环赛中,每支球队的比赛场数都是一样的,如果有几支球队的胜场数相等,则他们的负场数也是相等,即这几只球队的积分也一定相等。胜场数比这几支球队多的球队,积分也一定多,反之,胜场数比这几支球队少的球队,积分也一定少。胜场数就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胜场数就是积分的计算依据,胜场数完全可以单独作为各阶段计算名次的依据。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用胜场数乘以2,加上负场数乘以1这种完全没有必要的计算呢?“科学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胜场数改为积分不是在将原本已经简单明了的问题复杂化了吗? 足球的比赛规则应该是很成熟的了。它的小组循环赛中规定胜场得3分,负场得零分,平局双方各得1分,积分表里分别有“胜场数”、“积分”、“净胜球”各栏。但是,在最后排列名次时,第一次的排列比较就是比较胜场数的多少(他们把胜场数看得很重,胜一场记3分,与负场距离拉得很开,负场得零分),只有当出现胜场数相等时再比较相等队的积分,若积分也相等,再比较相等队的净胜球。 另外,规则中有“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是指胜场数相等的各队经过再次的积分计算后),其实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是极小的。因为,胜场数相等的各队,经过“积分”或“胜场数”的再次计算比较,若再次出现相等的情况,这几支球队必定是存在着“循环胜负”的关系,如A胜B,B胜C,C胜A,而且必须是3支以上球队才可能有“循环胜负”。 规则刚刚出台不可能再有变动,计算积分也未尝不可。但是,在门球比赛的实践中,在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列时,始终以胜场数为依据是完全没问题的,不仅结果无误,更重要的是简约了裁判组的工作量。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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