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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 兼驳楼主的”动摇原则论“
15-1-说明
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要解读上面的规则条文,是不能离开裁判的裁判实践。打过门球的人都知道,自球与他球接近时,裁判就近观察后,分两种情况作两种不同表达。一种情况是两球接触了,裁判会立即宣判:几号球与几号球接触(两球中有一球应是自球)。另一种情况是两球没有接触,裁判这时是”不吭声“。(”不吭声“也是一种表达方式。)有些人可能会因此提出反对说,这时裁判也应该宣判:几号球与几号球不接触。可是,让裁判宣判”两球不接触“适合裁判实践吗?两球”不接触“的情况太多,您不把裁判累死,也会把场上的其他人烦死。可能有些人还会说,离得开的就不用报了,离得近的还要报。可是我说,要离多近才算?您能说个具体尺寸吗?说不清了吧。以上,我唠唠叨地说了这么多,无非是要说明一个道理;”并不是每个球,我都要说一遍有没有接触的。””如果我没有说,也就是没有接触了。”这也就是前面《故事》中裁判所表达的观点。这也早成为了执裁的惯例。
楼主有一论点: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 ,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我们姑且将之称作”动摇原则论“。据了解,楼主有一种看法,认为裁判要据实判定,就应该实事求是,有接触说有接触,没接触也要说没接触。因而,根本不需要什么”请求确认“这回事。楼主曾自诩是个”老裁判“。当初,他也真的就这么做的吗?如果这是真的,我只能说,佩服!佩服!
裁判也是人,在执裁中有可能会出现两球接触被”漏判“的情况。这就出现一个新问题,如果发生裁判”漏判‘时,该怎么办?于是,规则给出了一有效的解决方案:由击球员”提请确认“和裁判进行”确认“。这就是”请求确认“的由来。它无疑是有助于核实情况,纠正”漏判‘和减少纠纷的好办法。不承想,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案,竟受到楼主的质疑,并演绎出了”动摇原则论“。
楼主的论点是:”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它大慨莫的意思是认为规则搞出的这个“请求确认“,就是要击球员”请求确认”,才算”有接触”;如果没有”请求确认”,就不算”有接触”。然而,”请求确认”与” 确认”是一个意思吗?规则中的”确认“,就是您说的”请求确认“吗?规则这里的”确认“,不是应该理解成包括击球员”提请确认“前与后的裁判的”确认“吗?反正,我的”语文水平”是读不出您这层意思;可是我们的”技术专家“楼主却读出了这个”暗点“,且强调说,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似乎规则的这个“暗点”就是个“黑洞”,已经到了非补救不可的时候了。
请问楼主: 裁判是根据有没有提出“请求确认”来判定球有没有“接触”的吗?如果有,也只是您的凭空“假设”。规则没有,裁判实践也不存在的东西,怎么就成了规则的“暗点”了。
回到主题,如何解读规则中接触确认的条文?对于裁判来说,要仔细观察两球有否接触。当两球接触时,要当即宣判那两球接触(其中一球应是“自球”),当两球没有接触时,则不用宣报。当击球员“提请确认“时,裁判要重新观察两球有否接触,并明确答复两球是否有接触。对于击球员来说,当裁判有宣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可以轻打自球(无动感);反之,当裁判没有宣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应该采用”有动感“打法。如果认为裁判有球接触”漏判“时,可”提请确认“,再根据裁判答复,采用相应的打法。为增加保险系数,击球员应该优先选择”确认“办法,然后才是用”有动感“的打法。以上解读,不知道”裁判法“有没有相关解读。写在这里只是作为网友参考。
注:文中的”楼主“,指”对新规的评论(10)暗点4-接触的确认违反裁判原则”主题贴的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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