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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讨论有关双杆球的执行问题
自从门球运动有双杆球打法以来,如何执行的问题已经几经变迁,说法、说词都有所不同。真的要理解透彻,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贯以来门球人只能依照专家的解释行事,很难有一个明确、独立、透彻的说法与理解。
一、 2004年以前不限双,执行双杆球起来自然痛快、利索。
2004年门球竞赛规则对于双多杆球是这么规定的:
1、击球时自球过门且停在界内,享有一次续击权。
2、击球时撞击到他球且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都停在界内,击球员必须闪击被撞击的球,每次成功闪击后,击球员均享有一次续击权。
说明:成功撞击到两个以上球时,如果第一次闪击成功后,按照规定:击球员就应该享有一次续击权。后面的闪击犯规,应该不影响第一次闪击成功而获得的一次续击权。
当时自己是初学打门球,理解不透、不精,实际执行似乎后面的闪击犯规,也影响到第一次闪击的结果。
此是多余的话,暂且不去追究。
那时社会上就已经有诸多限双的议论,在2004门球竞赛规则的附则中就有一条可以参照执行的条款:3、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
二、在2009门球竞赛规则的附则中就明确的将双多杆球限制在两次以内。
具体条款是这么写的:
2、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的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说明:此处的用词是用了使用二字,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超过两次的双多杆球怎么打都可以。
三、在2011门球竞赛规则中,第一次将限制双杆球的条款正式写入规则中去。
具体条款是写在续击权一章中,文字是这么写的: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注释:应该说打成与括号内的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在时间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打成:只要在进门与撞击球同时发生之时,(且球最后移动结果都不出界)就认可双杆球已经打成。或者是同时撞击两个以上球时,(且球最后移动结果都未出界),就可以同样认为双杆球已经打成。
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则一定要等最后一个闪击动作结束、即闪击完成,才算打成、才能记录一次双杆球。
说明:此时的双杆球意味着:双杆球已经获得批准了、可以使用了。但是此时的双杆球又不等于已经使用。
当时为什么会采取:即不是打成、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利用打成与使用两者之间的闪击完成作为获得双杆球的认定节点?
我个人理解是:
1、既然双杆球已经受到严格限制,政策制定者们怕双杆球打成后,击球员如果过不了闪击这一关,怕遭到非议、引起民愤!
故双杆球的记录、不定在打成那一刻。
2、为什么又不定在正式使用那一刻呢?
须知:正式使用那一刻,即是代表续击权第二棒的开始使用。
如果这样认定,那么凡是在闪击完成后的任何犯规,都可以豁免在使用双杆球之外,会便宜了一些毛毛糙糙易犯规的人。
四、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中更加严厉的限制双杆球的使用。
具体条款在书中“续击权”一章中是这样叙述的: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说明:政策的制定者们似乎找不到更合适的简短词语来表达“闪击完成”之时来作为记录双杆球的时间点。只能沿用2009门球竞赛规则比较接近用意的:使用一词,而抛弃了2011门球竞赛规则在理解上含义容易产生偏差的:打成一词。
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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