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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4: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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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延时制之探讨....我参考近来网友发表的关于裁判在比赛执裁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比赛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我想是否能实行‘’比赛延时制‘’。理由是:1.比赛在发生误判时因误时的纠正与补时;2.在任何一方对判决提出异议时而裁判又不于更正的;3.对于有的执裁者因素质低或故意切带有倾向性判决的一种更正及补救。。。。。。我提出实行‘比赛延时制’,是考虑它能及时纠正错误、增强规范性和合理性,也能促使裁判提高质量,实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方法上,比赛若出现争议时【执裁不一,双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报请裁判组复裁解决】,虽然这种情况不多,但目前各地赛事也时有发生。如果实行比赛延时制【一个争议最多用时3-----5分钟】,可促使赛场更加科学,更加和谐,也能解决门球场上的一些过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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